國家民委 國家開發銀行
關于使用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金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宗)委(廳、局)、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國家民委直屬各單位:
為落實國家民委和國家開發銀行簽定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經研究,現就使用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金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把握“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推進少數民族事業,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落實興邊富民行動,實現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優勢互補原則。充分發揮民族工作部門的組織、協調、管理優勢以及政策優勢和國家開發銀行融資優勢。建立誠信、相互支持、友好合作,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省負總責原則。地方使用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金,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要堅持“省負總責,縣抓項目,共同參與,規范操作”的方針,積極組織、協調、匯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地區發展規劃和項目。
(三)市場化運作原則。國家開發銀行對民委推薦的項目,按照內部工作流程和規章制度,獨立審貸。在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和信用體系的條件下,按市場化原則進行操作。
(四)資金引導原則。國家開發銀行和民委共同努力,在國家開發銀行對項目提供融資的前提下,盡量引導商業銀行資金和其他社會資金向民族地區投入,為民族地區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三、貸款依據、領域和品種
(一)貸款依據:主要依托《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2005-2010年)》、《興邊富民行動“十一五”規劃》、《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同時,可以覆蓋到全國民族地區用于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
(二)貸款領域:基礎設施項目,農牧業和農牧產品加工業、科教文衛、中小企業、縣域經濟等項目,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天然林保護、風沙源頭和沙漠化治理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項目,資源開發和深加工、旅游業、中藥材加工等優勢特色產業和高科技產業項目,扶貧開發項目,社會事業發展項目以及國家民委和國家開發銀行認為需要支持的項目。
(三)貸款品種: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分為中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金融產品包括技術援助貸款、軟貸款、硬貸款、資本金貸款、短期周轉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外匯貸款、聯合貸款和財務顧問服務等,幣種分為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貸款品種由項目法人根據需要選擇,國家開發銀行審定。貸款品種、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政策執行。對符合國家開發銀行優惠貸款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貸款利率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在符合國家開發銀行規定情況下給予適當優惠。
四、工作機制與職責分工
為了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國家民委與國家開發銀行成立了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調小組,組長由國家民委和國家開發銀行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和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要相應地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機制,建立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要做好項目組織工作,及時向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推薦項目,并負責項目跟蹤。
國家開發銀行按現行評審管理辦法,對民族工作部門推薦的項目優先安排、優先評審。
五、工作流程
(一)項目申請。對符合國家現行產業政策,符合土地、規劃和環保等建設條件,符合國家開發銀行項目信用建設、項目資本金比例要求,具有還款能力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申請材料為:
1.貸款申請函;
2.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3.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土地、環保以及規劃的審批文件(核準或備案),特殊項目除外;
4.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及財務報表;
5.其他相關資料。
(二)項目推薦。地方一般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直接向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推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地方項目報經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初審后,向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推薦。國家民委直屬單位項目統一由國家民委規劃財務司負責向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推薦。
(三)項目評審。貸款項目由國家開發銀行按照信用評審和貸款評審的要求,進行評審決策。申貸額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地方項目,由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審批決策。申貸額3000萬元以上的地方項目,由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評審,報國家開發銀行決策。國家民委直屬單位項目經國家開發銀行原則審定后,通知國家民委規劃財務司和項目所在地方分支機構,以及時協調辦理具體項目申貸事宜。
(四)貸款管理。貸款承諾后,由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與借款法人簽訂貸款合同。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法人發放貸款和收回貸款本息。項目法人違反合同約定,出現擠占挪用貸款、資本金不到位或重大風險等情況時,國家開發銀行有權停止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有權依據貸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負責將項目評審結果、貸款審批及執行情況匯總后及時通報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規劃財務司。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規劃財務司負責將反饋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及直屬單位,便于做好相關后續服務及跟蹤工作。
六、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和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在接到此文件后,要迅速溝通,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合作機制,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分工和制定工作細則。
在工作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探索適合民族地區特點的貸款模式。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家民委和國家開發銀行,由國家民委與國家開發銀行共同商定解決辦法。
七、本《指導意見》的解釋主體為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
國家民委 國家開發銀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