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對少數民族實行了寬于漢族的生育政策。為提高少數民族人口素質,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有關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區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政策,但其政策寬于漢族的生育政策。這使得少數民族人口的增長速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全國五次人口普查結果表明,中國少數民族:1953年7月1日為3532萬人,1964年7月1日為4000萬人,1982年7月1日為6724萬人,1990年7月1日為9120萬人,2000年11月1日為10643萬人。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堅持貫徹執行民族平等和語言平等的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得到了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都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在50年代組織人員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建立專門的民族語文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民族語文專門人才,幫助有語言無文字或有文字但不完備、不通用的民族創制、改進或改革文字,推進少數民族語文在各個領域中的運用。這些民族文字主要在雙語教學、成人掃盲、新聞出版等領域使用。
中國是一個有著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眾性地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中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制定了具體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少數民族中信仰藏傳佛教(俗稱喇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門巴、普米、納西7個民族;信仰上座部佛教(俗稱小乘佛教)的有傣、布朗、德昂等民族和部分佤族;信仰伊斯蘭教的有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保安、撒拉、柯爾克孜、塔塔爾、烏孜別克、塔吉克10個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彝、苗、拉祜、景頗、傈僳等族的一部分。俄羅斯和鄂溫克族的一小部分人信仰東正教。在獨龍、怒、佤、景頗、高山、鄂倫春、珞巴等一些少數民族中,還保持著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多種信仰。各民族群眾,不論信仰何種宗教,他們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少數民族散居的地區,他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