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了《海南省鼓勵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若干規定》,支持、鼓勵各類人才到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其中,針對高校畢業生制定了多項優惠政策。
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包括五指山、東方、白沙、瓊中、樂東、陵水、昌江、定安、屯昌、臨高等。重點引進的人才包括:教育、醫療衛生、農牧漁業及其產品加工、科技推廣服務,建設與規劃、生態、環保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開發項目所急需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安家補助至少5萬元
對新引進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碩士以上學位,且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者,發給5萬元安家補助費;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辦理。
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幫助引進人才解決其配偶、子女就業和就學問題。
允許兼職或承包經營
允許我省省屬企事業單位或者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兼職、短期服務、承擔委托項目、合作研究、技術入股、承包經營等柔性流動的方式為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提供智力服務。流動期間,其人事關系保持不變,若其在所在單位的履職情況不因此發生改變,原享有的待遇也保持不變。
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區域外單位或者人才持科技成果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實施轉化的,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目科技成果及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支援1年至少補助五千
省屬企事業單位,海口、三亞市屬的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構每年選派一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1年。專業技術人員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進行對口支援服務期間,派出單位保留其原職務,工資待遇不變,并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所需費用由派出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補貼。
大學生工資高定一檔
對到五指山、白沙、瓊中、樂東、保縣、陵水、昌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在市、縣本級單位工作的,級別(薪級)工資高定一檔;在鄉鎮工作的,級別(薪級)工資高定二檔;到其他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鄉鎮工作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級別(薪級)工資高定一檔。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滿5年后,原高定的級別或薪級工資予以保留。
對中央部屬和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畢業后自愿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且在鄉鎮以下基層從事教育、醫療衛生、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達3年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按學校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和省財政代為償還。
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事業單位引進急需人才或者接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滿編時可由市縣機構編制部門報經省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后,采取核定過渡編制的形式先調入,待單位自然減員時沖銷過渡編制。
考錄公務員有優惠政策
我省將逐步實行省直黨政機關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中考錄公務員的辦法。從2007年開始,省直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包括報考特種專業崗位),考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的高校畢業生占考錄總數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應當逐年提高考錄比例。
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鄉鎮及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滿2年以上(含2年)且考核合格的,報名參加工作所在市、縣國家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招錄考試,其筆試成績可適當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具體加分標準由省人事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明確。對招錄到省直黨政機關但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1至2年。
支教補貼1000元/月
每年招募一定數量的高校畢業生,安排到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鄉鎮開展為期2年的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等工作。服務期間按1000元/月標準給予生活、交通補貼,其中省財政支付800元/月,市、縣財政支付200元/月。服務期滿后,進入市場自主擇業,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在本系統內推薦就業。服務期滿考試合格者,在今后晉升中高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對報考公務員的,可適當增加招考筆試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已被本省高校錄取為研究生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服務的,為其保留學籍2年。
本省高校每年安排一部分指標面向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生源實行定向招生,實行定向招錄的大學生畢業后回到原來所在地的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就業。鼓勵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高中畢業生參加非普通高等教育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后,在就業、創業及工資待遇方面與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