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國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發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優良傳統;獨立自主自辦教務,舉辦各項伊斯蘭事業;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推動各民族穆斯林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努力;維護宗教和睦,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并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
(二)對穆斯林群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經訓精神作出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解釋;
(八)負責組織全國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麥加履行朝覲功課;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托主持和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并報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職。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三)協調本會與國家宗教事務局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教務部、國際部、朝覲工作辦公室、研究部、編輯部和辦公室等業務機構,并視會務需要增設相應機構。
本會設教務指導機構――中國伊斯蘭教教務指導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06 年 5月11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注銷時,按民政部關于社團登記的規定和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