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通過,根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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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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