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十六條 ……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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