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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施貧濟困、嚴防聚斂的舉措

來源:中國清真網 時間:2008-05-05 點擊: 我來說兩句

 課,亦有人譯為“天課”。列為“五功”之一,是一種宗教課

稅制度。教法規定,凡穆斯林所占有的資財超過一定的限額,

就應該從中按一定的比率繳納課稅,即“天課”,阿拉伯語將夭

課稱為“澤卡特”(al-Zakat),原意直譯為“純潔、純

凈”,其內涵是只有通過繳納天課后,所占有的資財才算合法

潔凈的。“澤卡特”這個名詞,在《古蘭經》的19個章中,共出現

32次,而且,總是把它和拜功相提并論強調,“謹守拜功,完納

天課”。“澤卡特”作為課稅抽取,主要是用于賑濟、施舍或對公

益事業之捐獻。與此含義相類的另一詞匯,阿語叫“索德格”

Sadga),復數詞“索德嘎特”(al-Sadgat),

全經中約出現13次。其中第9章《懺悔》第103節說:“你要從

他們的財產中征收賑款,借販款使他們干凈,并使他們純潔

……”(馬堅譯)。譯文中“賑款”就用的是“索德格”,“純潔”,則

是用“澤卡特”的動詞型。從這段話中即可發現只有繳納“天

課”才能使所占資財“純潔”、干凈。

    在伊斯蘭教傳播初期,也曾有過穆斯林慷慨販濟、樂善好

施、自愿捐獻之舉,直至遷徙麥地那后,希吉萊歷2年(公元

623年),穆斯林公社逐漸確立天課制度,根據《古蘭經》經文

把“繳納天課”列為必須履行的天命。尤其是在篇幅最長的第

2章《黃牛》中,有不少節文、片斷,均述及施濟與“天課”制度

間題。例如:

        “你們要謹守拜功,賑濟布施,

        你們為自己所干的好事,

        將見到安拉的回賜,

        安拉對你們的所為明鑒周知。”

                                                    (210)

        “那些人誠信、行善、禮拜、賑濟,

        他們會獲得來自養主的酬遇,

        他們無所畏懼,無所憂慮。”

                                                (2277

        “把自己的資財用于安拉之道的人,

        有如一粒種子生長七穗,

            每穗又有百粒可分,

        安拉加倍報償他所愿意的人。

       ……”

                                                  2261

“那些施濟財物者為博取安拉的歡欣,

    自身信念堅定,

情況就好比在高阜的園林,

碰到大雨傾盆,

可以結加倍的果實;

如果沒降大雨,露水也可以滋潤,

安拉對你們的作為明察細審。”

                                            (2265)

所引經文,都對施濟行為加以鼓勵,并大力提倡。至于向誰施

濟,起初,天課制沒確定以前,范圍是由近及遠,先親后疏,例

如:

     “他們問你:‘應該怎樣施濟?’

      你說;“你們所施濟的利益,

      應該給父母、近親、孤兒、貧民和行旅,

      你們所行的善舉,

        安拉確實明鑒詳悉。’”

                                                (2:215

      “面向東方、西方,不是問題的真諦,

      真諦卻在于誠信安拉、末日、天使、經典、先知,

          并把珍愛的財物錢幣,

        施舍親戚、孤兒、貧民、漂泊者·乞丐,

            以及爭取贖身的奴隸,

        并且謹守拜功,繳納天課,

          對盟約謹守信義,

          對困若、患難和戰爭能忍耐堅毅。

        這些人,淳樸無欺!

          這些人,恭謹敬懼,”

                                                (2177)

  到天課制度正式確立后,原先的自愿施濟和接受對象已有了

新條例,在第9章《懺悔》第60節中,原則上規定了八種人可

以接受天課:

    “賑濟品只分配窮困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

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

和旅途中厄困者—這是安拉的定制……”

    綜觀若干經注家的解釋,8種人中,“窮困者”與“赤貧者”

都是生活窘困的人,只是程度上略有區別;“管理賑務者”,是

指經管辦理天課征收、分配等公務的人,需要一定的精力與經

費開支;“心被團結者"(或譯為“內心相投者"),可能指具有同

情心而不一定是穆斯林,或暫未入教者;“無力贖身者”,如戰

俘、奴隸等有待解放而獲取自由的人,“不能還債者”,指憑借

貸維持全家正常生活,負債累累無力償還而又衣食無著者,不

含貪污枉法、賭博輸光、退賠贓款者;’’為主道工作者”,包括為

圣戰出征、宣傳、保衛宗教的專職人員;“旅途中厄困者”,指跋

涉遠游、離鄉別井而遭災遇盜、盤纏斷絕、商業破產者。一說此

種人是否穆斯林均可。

    規定的這8種范圍表明:天課不能用以散發直系的老少

家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輩和自己的配偶,因為這都屬

于應該贍養、撫育的范圍,不能用天課作救濟,不能把維持他

們生活開支的費用列入天課之內。再有,就是乞丐,亦劃出范

圍之外,體現了對不勞而獲、專靠乞討謀生的現象,不給予支

持。反之,對那些分明窮困而安貧樂道、不肯叫苦、活得硬氣的

人,經文中倒有細致入微的關注,如:

        “要對為安拉之道而安貧樂道的清苦者Ae濟,

        —他們不能〔為經營謀生〕遠游各地,

        不明底細的人誤以為他們闊綽富裕,

        你們只看到他們的神態威儀,

        他們不肯向人糾纏求乞。

        你們所施濟的福利,

        安拉確實明鑒洞悉。”

                                                <2273)

    《古蘭經》中還反對賑濟者以恩人自居,反對傲然示惠,賣

弄炫耀;提倡溫存體貼的態度,反對“嗟!來食”之類的侮辱性

施舍,例如:

“把自己的資財用于安拉之道,

使用后對受施者不示惠、不侮辱的人,

可以得到養主的踢恩,/

溫存的話和寬厚〔的態度〕,

勝過帶侮辱性的施賑,

安拉無所需求,重義行仁。/

誠信的人們啊!

你們不要因示惠和侮辱

  使自己的施恩有欠損,

那使用財物去向世人炫耀示恩、

   不信安拉和末日的人,

情況就好比光滑的石頭,

上面積滿灰尖,

碰到大雨傾盆,

把它棄擲,光禿滑硬,

他們的施濟不能獲取一點利潤,

安拉對悖逆之徒不予指引。”

                                          2262-264

    在施濟物品中,應該挑選優質品,不能吝惜自私,專揀不

受歡迎的次品充數,

“誠信的人們啊!

你們應該施濟所賺取的豐富物品,

和我為你們從地里長出的產品,

不要只擇取殘貨劣品,

—接受它,你們誰也不肯,

    除非是你們眼花頭昏。

…………”

                                                (2267

    經文中還指出,施濟是好事,是行善,最好不聲張,不沽名

釣譽,最可嘉可取的還是默默地干好事:

“如果你們公開地施濟,那是善舉,

如果你們不聲不響地賑濟貧民,

對你們更是難能可貴的好意,

它將會把你們的部分罪惡相抵,

安拉對你們的作為深知盡悉。”

                                                <z271

 “那些人在夜間或白晝,

秘密或公開地賑濟,

他們會獲得來自養主的酬遇,

他們無所畏懼,也無所憂慮。”

                                                (2274)

因為施舍行善,是履行天命,不是嘩眾取寵,炫耀于人,抬高自

己,安拉探察明鑒:

“你們施濟的無論是什么東西,

或者,你們所發的無論什么誓語,

安拉確實都能知悉,

背義的人得不到任何助力。/

你們所施的財物,對你們自己有利

你們的施濟,

只能是為博取安拉的歡愉災

你們所施的財富,

會享受完全的酬遇,

你們不會受虧損枉屈。”

                            (2270272

默默行善不聲張,才能真正體現意念之純潔,也有助于培養美

好高尚的情操。穆罕默德有一句名言說得很精辟、生動:“最好

的施濟是,你用右手交出去,連你的左手也不知道這件事”。

    根據教法規定的有關細則,天課問題大致可以歸納為:

    1.該繳納天課者的條件。凡資財達到一定數量(中國回族

穆斯林習慣上稱為“滿貫”的穆斯林,按其擁有資財的種類、

性質,抽取一定比率作為“天課”繳納。當然,這是指扣除他和

所供養的全家之正常生活費用以外,按年度結算,達到“滿貫”

最低標準線者;否則,就沒有天課義務。

    2.資財達到“滿貫”的數額及天課比率。參考一些教法典

籍,簡單綜述于下:

    (1)金銀首飾類。按其重量,黃金2兩,白銀14兩,為滿

貫,納課2.5%,即1/40

    (2)農作物副產品類。五谷、瓜果、蜂蜜,據不同情況分別

納課5%和10%,即1201/10

    (3)礦產類。自行開采所得金、銀、銅、鐵、錫礦、水銀等,課

20%,即1/5

    (4)牲畜類。駝、牛、羊具體稅率各有不同。其滿貫,稅率

為:駝5峰,納羊1只,牛30頭,納母牛一頭,羊40-120只,

納羊1只,超過120只,納羊2只,超過200只,納羊3只。騾、

馬、牛自用騎坐運輸耕作者免課,經營生利者,按收入所得折

實價交納。

    3.天課用途。限于前引8種接受施濟的對象。應直接或

間接施之于個人,不作建寺辦學、購置公物、修繕搭橋之用。在

接受人中,注意“先親而后疏,先近而后遠;父子不相與受,夫

妻不相與受,主仆不相與受”的原則。納課施濟者,要弄清對方

是否應該接受的對象,給錯了人,不能算數,還要另外補納天

課。

    4.天課周期按年度計算。一般多在齋月內繳納,亦可在希

吉萊歷年終歲尾。由于個人占有資財逐年可能有增減,故須按

年核算折實;如經濟狀況下降,盈余不足“滿貫”者,當年即免

納天課。

    5.由于《古蘭經》中規定的8種人,指的是7世紀初的情

況,迄今有些類型如“待贖身”的奴隸不復存在。隨著社會經濟

不斷發展,某些地區群眾生活普遍提高,夠“滿貫”而該繳納天

課者逐漸增長,靠吃夭課且夠接受條件的貧困者也大大減少。

因此,亦有人主張天課可作為支援穆斯林公益事業之捐獻,如

辦敬老院、孤兒院、經堂教育等等。

    還有必要強調并搞清楚的,是天課雖屬賑濟、施舍性質,

但這是“五功”之一,是必須履行的天命。在教法上,按資財的

種類、性質、數額各有其納課的比率。它施之于被規定的范圍、

對象,這絕不是禮物饋贈,不能示惠炫耀,也不能企盼接受者

感恩戴德,回贈報效。《古蘭經》中涉及的厚償回賜,是指來自

安拉的恩遇。

    天課,并不包括特定環境的臨場捐獻,如開齋節上午會禮

之前按人口交付的“澤卡特·菲圖爾”(akat

al-Fitr),被譯為“開齋捐”,那是在節日對貧苦穆斯林的臨時

施濟,大多數教法家都認為是“瓦直布”(當然義務),而不是天

命。

    在日常生活中,穆斯林因喜慶(婚嫁、生子、誕辰)吊亡(走

墳、紀念亡人),而自愿施濟的資財,也不屬“天課”范疇,通稱

為捐“乜貼,’(Nyyat ),這是個人的許愿或行善方式。

此項“乜貼”,不能頂替“天課”,或從應納天課數額中扣除。

《古蘭經》中還提到另一種課稅,阿文名叫“集資葉”(Jizyah )

那是向非穆斯林征收的一種賦稅,見第9章《懺悔》第29節:

“你們應該跟那些人宣戰—

    他們否定安拉和末日,

    不遵循安拉和使者制定的法度,

    不肯對真理的宗教皈附,

他們本屬擁有經典之徒,

直到他們乖乖地盡力交稅納賦。”

從字里行間可以看出這是在戰爭歲月征收的、且帶有強制性

的賦稅,也不是用來賑貧濟困,特別是繳納者屬非穆斯林,與

“五功”中的天課截然有別,不可混同。

    如果說,“五功”中的“認、禮、齋”三功是穆斯林全民性必

須履行的天命,那么,嚴格說來,“課”功,即繳納天課,則是局

部穆斯林必須執行的“功課”。只有經濟狀況達到衣食住行有

保證外尚有盈余,且達到“滿貫”起點線的中產階層,以至經濟

富裕人物、巨萬富有者,才該按規定嚴格核計,按比率繳納天

課。至于接受對象,基本上也是穆斯林之貧困者、無所依靠的

鰥寡孤獨之類,但列入受施范圍的人畢竟也是局部。換句話

說,仍有相當數量的比重很大的穆斯林,憑微薄工薪或勞動所

獲維持生活,得到起碼的溫飽,或低水平享受。年終歲尾,所剩

寥寥,盈余不夠滿貫,因之,既不具備繳納天課的條件,也不符

合接受天課的身份,可見天課之定為“天命”,是對局部富裕的

穆斯林而言,術是全民性必修功課,這也反映和體現了《古蘭

經》中申述的精神,即安拉不強人所難,不苛責于人(2286)。

應按其能而行之,應視其力而為之。

    清代回族學者劉智把天課理解為含有“隆施濟以防聚斂”

的意義,他還用古漢語翻譯了一段穆罕默德的《圣訓錄》:

    “圣人日:凡物有課,有所能而施之,以濟不能

也。財富者,利濟貧乏;學優者,導化愚頑;言美者,釋

訟解爭;力強者,扶危助弱;廣修屋廈以延賓客,多備

器用以應借貸,皆課義也。”

把“天課”的用意和精神實質加以擴大引申,上升到理論認識,

闡釋很精辟。劉智自己還附錄了他個人的體會說:“人唯聚斂

之心日盛,則其私己之心愈不能已。捐課乃裒(p6u,減少〕多益

寡〔大意是“減有余補不足”]之義,豁達和眾之心也。夫能推其豁達

和眾之心,而體乎民吾同胞之義,則天下何者非吾之所有?而

吾所有者,又何不可為天下之所有乎?此大公無我之象也,此

天人合一之機也”[⑨]。他把天課的意義和影響,將宗教制度與

社會現實相聯系,發揮了自己的見解,基本上吻合實施夭課的

教義精神。

[①]見《天方典禮》卷五《五功篇》,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5月點校本,第65-68頁。

[] 《天方典禮》卷四《諦言篇》,天津古籍出版社點校本.第59頁.

[] 《天方典禮》卷五《五功篇》,天津古籍出版社點校本。

[] 劉智:《天方典禮》卷六《禮拜》。

[]劉智《夭方典禮》卷五《五功》、卷六《禮拜》。

[]參見約旦出版阿拉伯文雜志《伊斯蘭正道)1982年第1期,于廣增摘譯稿,見《中國穆斯林)1985年第1期。

[] 參見《臥爾茲匯編》中馬恩信譯稿(1993年河南版)。

[]參見馬堅譯文:《齋戒的意義》,見19407月《清真鐸報》新二號。

[] 劉智:《天方典禮》卷七《課斌》篇,天津古藉出版社1988年版,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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