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酒,有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古蘭經》中有4章提
到酒,便可見分曉。
伊斯蘭教剛開始在麥加傳播初期,陸續頒降的經文尚未
涉及禁酒問題,當時阿拉伯人有飲酒的習慣。《古蘭經》最初談
及酒時說:
從椰棗和葡萄的果實里,
你們將酒汁和美饌提取,
此中對通曉事理者確實含有征跡。
(16:67)
從行文上看,并沒有明確禁酒,甚至也沒有涉及酒的利與害。
后來,有人向先知詢問這個問題,在麥地那啟示的經文中作了
解答:
他們問你關于飲酒和賭博的問題,
你說:“這兩件事中包含著大罪,
對世人雖然有某些效益,
但它倆的危害超過了利益。
(2:219)
對利弊權衡比較后的結論是:害多利少,并斷言“包含著大
罪”,亦含有應當戒備的因素。
未幾,發生了有人禮拜因酒醉而將經文念錯的嚴重事故,
又有針對性的經文頒布:
誠信的人們啊!
你們切不可醉蘸蘸地去禮拜,
直到你們對自己說的話理智清醒……
(4:43)
吸取了這一教訓,穆斯林們對酒有了警惕,逐漸意識到它的危
害。及至飲酒被明確列入嚴厲禁止的范疇,并提到應該預防魔
鬼干擾破壞的高度去認識,飲酒現象才為之根除:
誠信的人們啊!
飲酒、賭博、立偶像、求簽,
只是惡俗劣習,
是來自惡魔的搗亂,
你們應當遠避!
但愿你們獲得勝利。
魔鬼企圖在你們中制造仇恨對立,
—借飲酒和賭博之機,
要成為你們記念安拉和禮拜的阻力,
難道你們還不戒除警惕?
(5:90一91)
從此,飲酒被定為“哈拉目”.真正的穆斯林,便同它決裂了。為
堅決貫徹《古蘭經》的上述禁令,先知在這方面發表了許多談
話,以強調酒之危害,見于兒種《哈底斯》中,如:
“酒為眾惡之母,初雖少飲,終則沉酣無度,壞事
多矣,斷勿飲之”(采劉智譯句)。
“凡令人致醉之物,皆屬非法;〔暢飲〕一‘法爾
格’(量器,相當于升、斗、桶之類,據說容量約16磅)致醉
者,雖一口亦當嚴禁”。
“飲酒、釀酒、賣酒、運酒者,乃至盛酒之杯盞器
皿,皆安拉所棄絕者也。”
酒之為害,從身心健康(生理的、心理的)的角度看,從因
飲酒而導致的嚴重后果看,從古今中外醫學遺產及現代醫學
理論的研究成果看,都足以說明戒除的必要。清代穆斯林學者
劉智,從我國古代文獻包括《尚書》、史書、醫書及其注疏中,摘
抄了很多論及酒害的資料,具有很強的說服力。比如:
“自古以酒亡國者,不可勝舉。蓋酒能易人之志,
濁人之神,能使智者惑,節者淫,信者遷,馴者暴。飲
食中逾閑敗德者,莫甚于酒。故君臣以酒失其義,父
子以酒失其親,夫婦以酒失其敬,長幼以酒失其序,
朋友以酒失其信,酒之為亂大矣!圣人不欲人因口腹
而亂大事,是以痛切禁之也,’(引自《天方典禮》卷六十七
《飲食·下)))
劉智是一位學貫中西、經書兩通的學者,其著述主張“以儒途
伊”,用儒家語言解釋伊斯蘭教理,即“本韓柳歐蘇之筆,發清
真奧妙之典”,因為他的讀者對象主要是生活在華夏環境中、
受漢文化影響、操用漢語的穆斯林,因此,才從君臣、父子、夫
婦、長幼、朋友等人倫關系去論述酒之危害,但他從根上還是
圍繞《古蘭經》禁酒的精神而發揮的。
嚴禁飲酒,既然是根據它對身心健康的危害而形成律例
禁令,所以,伊斯蘭教法學家便本著《古蘭經》和《哈底斯》中的
精神實質,結合后來在現實社會中發生的現象,規定凡是對人
體健康有害、腐蝕心靈、使人致醉而意志頹廢的毒劑、麻醉品,
如鴉片、大麻、嗎啡和一切含酒精的飲食,都應屬禁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