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古蘭經》不僅有原則性申述,有時甚至出現具體細
則。例如在遺產繼承權方面,總的規定是:
“男子可得到父母、至親遺留的部分權益,
女子也可得到父母、至親遺留的部分權益,
無論輕重或多寡,
按規定依法承繼。
(4:7)
緊接著,就有兩節較長的經文列述按男女繼承者分配的
細則,詳見第4章第11一12節:
真主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
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末,
她們共得遺產的2/3;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末,她
得1/2。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遺
產的1/60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
末,他母親得1/30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他
母親得1/6。〔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
和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后。—你們的父母和子
女,誰對于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
從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
如果你們的妻室沒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們
的遺產的1/2。如果她們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
們的遺產的1/4。〔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
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后。如果你們沒有子
女,那末,你們的妻室得你們遺產的1/4。如果你們
有子女,那么,她們得你們遺產的1/8。〔這種分配〕
須在交付亡人所屬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
后。如果被繼承的男子或女子,上無父母,下無子女,
只有〔同母異父的〕一個弟兄和一個姐妹,那末,他和
她,各得遺產的1/6。如果被繼承者有〔同母異父的〕
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們和她們,均分遺產的
1/3aC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
人所欠的債務之后,但留遺囑的時候,不得妨害繼承
人的權利。這是從真主發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
是至容的。
從字里行間可以看出繼承承人的各種狀況,包括性別、人數、血
緣與親屬關系,條分縷析,具體細致;其中遺產分配均突出強
調婦女有權獲得部分享受,僅在所獲數額比例上均略少于男
性。[①]但遠在7世紀初,這具有權威性的法令已在《古蘭經》中
明文頒布,實際上已成為制定伊斯蘭教法的首要依據,這是很
久以后才姍姍來遲的、鼓吹提高婦女地位、保障婦女權益的歐
洲所望塵莫及的,美國記者也承認:“伊斯蘭教法給予婦女的
某些權利,比西方法典載明的婦女權利還要解放”[②]。
伊斯蘭教繼承法,是其整套教法中的主要分科之一,也是
最復雜、較完整、詳盡的一個門類。遜尼派與什葉派兩大派均
各有繼承制度,自成體系。在同屬遜尼派的4大教法學派之間
亦有細微差別。但從總體上看,有關規定都以《古蘭經》和《圣
訓》有關律例為基礎,不同時代亦存在不盡一致的解釋,不過,
對婦女繼承權的重視與保證,卻是彼此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