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問題中,夫妻間相互關系與地位是其中主要的一個 問題,對此,《古蘭經》指出: 你們的妻室像你們的田地, 你們到自己的田地可以隨意。 你們應該爭先為善, 你們應該對安拉敬懼, 須知你們將同他相遇, 你且向誠信的人們報喜! (2:223)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兩句常被摘引、歪曲,認為伊斯蘭教教 法似乎已授予丈夫絕對統治權,對妻子就像對待田地、莊稼一 樣不當人看待,可隨意踐踏、宰割,這種理解如果不是惡意的 話,也是一種誤解,實際上,這只是一個比喻句,稍加思考,經 文的意思也不難理解。它所講述的關系,不正像農夫、莊稼漢 對土地田園那樣嗎?農夫對待田地,精心耕作、育苗、澆灌,愛 護備至,切盼秧苗成長、果實豐收。難道有農夫故意傷害、踐踏 田地里的農作物嗎?再說,如果從支配權去理解,認為農夫有 權支配自己的田地,是指別人無權侵犯、染指,這不是也僅僅 表明丈夫對妻子有合法權、占有權、保護權,而他人無權占有、 控制嗎?更何況緊接而來的句子是:“你們應該爭先為善”,而 不是講隨意擺布、虐待、宰割?《古蘭經國語譯解》的編譯者時 子周先生解釋爭先為善的含意,就是“欲齊其家者必先修其 身”,與上文是連貫的。看來,有關“田地”的比喻旨在強調丈夫 的職責和夫婦共同培育莊稼(子嗣)的義務。有些注疏者正是 這樣理解的。 馬堅教授在50年代初出版的《古蘭經》譯本上冊帶注本 中也對此節加了尾注說:“妻室生產兒女,猶如田地生產五谷, 故稱妻室為田地,是隱比法。這是指示我們婚姻的目的是種族 的綿延,不是性欲的滿足。農夫為種植而選擇肥沃的田地,丈 夫也當為生育而選擇賢淑的妻室……”這種解釋,基本精神與 不少注疏者的理解大體吻合。 如果全面聯系《古蘭經》中有關的闡述和規定,綜合比較 夫妻間應持的態度與應盡的責任,對“田地”的比喻就不會產 生過于偏激的、甚至歪曲的論斷。 自然,經文中也有述及男女差異之處,講到丈夫在家庭中 居于主導或家長地位,講到妻子應該溫順,甚至也講到丈夫不 妨采取的手段等等,例如: 男人維護婦女, 因為安拉使他們優于她們, 因為他們支付了財禮。 純潔的婦女是溫順的賢妻, 借安拉的護佑而保守隱秘。 你們擔心桀驁難馴的婦女, 就該對她們勸誡, 可以異榻而居, 也可以體罰她們。 如果她們已經溫順, 就不該再把對付她們的手段尋覓。 安拉尊貴崇高,偉大無比。 (4:34) 這一節開頭就提出“男人維護婦女”、“他們優于她們”,說明男 女有別,存在差異;再聯系第2章《黃牛》第228節提到離婚婦 女應等待3個月經期,其后半節說: 丈夫理應在這個階段挽留她們, 如果她們有復婚重圓的動機。 她們依照應盡的義務而享受應有的權利。 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 (2:228) 引文后一句,正與“他們優于她們”的提法相呼應。馬堅先生曾 注釋說,“男人的權利比女人高一級,是說男人在家庭中居于 領袖的地位”。而對于“男人維護婦女”,解釋更具體,大意是: “婦女的體格,不如男人,再加上月經、懷孕、哺乳等特殊的生 理和任務,他們更不能不需求男人的保護與支持,故云‘男人 維護婦女’。在夫妻生活中,男人居于領袖的地位,婦女居于輔 佐的地位,故‘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這種領袖權的獲 得,第一是因為男人比婦女強壯,有維護婦女的能力;第二是 因為男人把財產的一部分贈與婦女作為補償,并且負擔婦女 的一切生活費用。”至于對待“桀驁”的妻子,馬先生引述的解 釋是,丈夫可采取的“三個步驟”為:“(1)以婉言勸導,用方法 說服;(2)同床異被,使她悔悟;(3)施以體罰,但不可有傷痕。 據伊本·阿拔斯的主張,只可以用牙刷一類輕巧的東西打她。 第一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二步,第二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 三步……” 講述男女有別、存在差異本身,確實反映了家庭或社會以 男子為主體、為中心這樣一個結構,這在任何國家、任何民族 的發展史上幾乎都是共同存在過、迄今似乎亦未完全消失或 根本改變的客觀事實,阿拉伯半島當然也不能例外。相對說 來,伊斯蘭教的興起,婦女不是更受到摧殘、壓迫而是得到同 情、重視(姑且不用“解放”這類時髦詞匯),有了自己的地位和 權利。綜觀《古蘭經》有關的全部論述,才能作出較切實、全面、 客觀的判斷。 [②] [美〕托馬斯·李普曼:《伊斯蘭教與穆斯林世界》第4章。 [③]指未懷孕孀婦而言。如果丈夫死去時,孀婦已身懷六甲,守寡期至少須 等到分娩以后,才能改嫁。 [④] 130天之后,她們便可隨意改嫁而不受干預。 [⑤]指丈夫應給以維持生活的一定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