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是以《古蘭經》、圣訓為主要立法淵源,亦稱“沙里亞”,意為“通向水泉之路”,引申為“安拉指引的大道”、“必須遵循的常道”,《古蘭經》里作安拉指明的“常道”(45:18)、制定的“教律和法程”(5:48),意即安拉誡命的總和。其教法的另一專稱“菲格亥”,常指對安拉誡命的“理解”、“解釋”,有時也指教法的內容。它是穆斯林必須遵守的一整套行為規范,具有宗教、道德、法律三方面的意義。伊斯蘭教法也稱“安拉之法”、“神圣律法”和“穆斯林法”。該法系由教法學家根據《古蘭經》、圣訓創制,俗稱“法學家法”。穆斯林大眾日常生活中的問題,在伊斯蘭教法中幾乎都有相應的規定,如宗教義務、商事契約、遺產繼承、婚姻家庭、刑事傷害、宗教公產(瓦克夫)、圣戰、可食之物、宰牲、善待奴隸、證據、證人資格、審判程序等。公元632年穆圣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滅亡,這個時期正是伊斯蘭教法的形成。在阿巴斯王朝時期,國家的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隨著教法的不斷發展,教法學派也出現了各種分支,各地的教法學家們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釋法理,呈現出諸派峰起、百家爭鳴的氣象。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學派,他們是:哈乃菲學派(中國穆斯林大多崇尚這一學派)、沙菲爾學派(對我國新疆有較大影響)、馬立克學派(也稱圣訓派)、罕百勒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