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阿文名為“菲格海”,“菲格海”并不是專指教法,而是所有“懂得、理解”《古蘭經》的人都可用“菲格海”,菲格海的本義即“理解”、“明白”、“懂得”,正如《古蘭經》中所云:“他們說:舒而布啊!我們不太明白你所講的”。教法的法定意義,即對從各種具體的證據中剖析出的實踐性的法律斷法的認識。
在這個定義中,所謂“各種具體的證據”即指《古蘭經》、圣訓、公議和類比等。
所謂“剖析出的”即經過觀察和創制后得出的,這不同于安拉的知識和天仙的知識,也不同于先知的知識,他們對知識的獲得要么是秉賦的,要么是經過啟示而得出的。
所謂“實踐性的”即內心和外表行為方面的,這就排除信仰方面的和教法原理方面的知識,換句話說,教法所研究的是人的行為準則,而不涉及到思想和原理問題。
綜上所述,伊斯蘭教法所研究的內容是受責成者依據各自要求所承擔的行為。即哪些是要求做的,哪些是要求放棄的,哪些是自行選擇的。這里所說的受責成者指的是,教法要求與其行為相關聯的成年人和有理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