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訓——伊斯蘭教立法的淵源之一。亦稱“圣訓教律”。同《古蘭經》、公議、類比并稱為教法的四大淵源。穆圣歸真后,安拉啟示中斷,隨著阿拉伯帝國的興起和發展,社會關系和民事糾紛日趨復雜,出現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已在《古蘭經》中找不到具體答案。于是教法學家為適應現實的立法需要,便將口頭相傳的穆圣生前的言行先后搜集整理成遜尼派及其他派別的圣訓集,從而確立了圣訓立法的地位。將圣訓中有關法律規范的“律例”,用以擴展、增補《古蘭經》律例,作為行教、立法的依據,僅次于《古蘭經》的第二法源。圣訓教律有時甚至可以代替《古蘭經》律例,例如圣訓派教法學家認為,《古蘭經》要按照圣訓的觀點加以解釋,而用圣訓增補的律例,亦含有廢止舊律的意義。隨著圣訓教律興起,早期各教法學派大多根據新的立法內容和形式的需要,對本派業已形成的法律實體作了修訂,但仍保留了各自的特色。因此,絕大多數教派都將公認的圣訓作為僅次于《古蘭經》的立法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