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乃菲教法學派——伊斯蘭教四大教法學派之一。與沙菲爾,馬立克,罕百里學派并稱為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由八世紀大伊瑪目艾布·哈尼法教長所創。其教法學說在伊斯蘭教法中居重要地位。迄今,全世界有超過半數的穆斯林以這一學派的觀點履行宗教功修,規范言行舉止,判斷非法與合法。他也是伊斯蘭教最大最寬容的一個學派的奠基者。該學派在創制教法律例時,主要以《古蘭經》為據,審慎引用圣訓,重視類比和公議。對類比和公議的運用比較靈活變通。阿巴斯王朝聘請他為法官,因為他擔心判決不公正,虧妄別人,而拒絕效力,并因此蒙受迫害。其著名弟子艾布·優素福(731—798)和穆罕默德(749—805)等繼續發展其學術,并轉而與統治者合作,使該學派得到阿巴斯王朝和奧斯曼帝國的支持,大批教法學家被任命為司法官,該派遂成影響最廣泛的一個學派。該派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