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格夫”(義產)
“臥格夫”阿拉伯語音譯,其字面意義為“永留、常住和管制”。在教法上是指義捐的永久性產業。伊斯蘭教法規定義產,目的在于使所有需求者享受到義產自身所產生的功效,從而使捐助者進行長流不息的施舍。穆圣說:“當某人去世時,除三項以外,其它工作都中斷了,這三項是:長流不息的施舍,益濟于人的知識,有修養的后代為其祈禱”。有關義產的教法規定如下:
1、按大伊瑪目艾卜哈尼法的主張,義捐義產不是必需要做的善舉,即使義捐者說,如果我死亡的話,我的產業已經義捐過了。
2、義產不能變賣,也不能被任意占有。但對于公共義產而言,當合伙人要求對義產進行分割時,是允許的。
3、義產的利益應被保證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4、義產完善的條件是必須使義產永遠發揮作用,如果原享用義產的人不再享用,則可讓其它貧窮的人繼續享用。
5、義捐者的產權一般情況下不會改變,除非法官斷定或本人去世的情況下,義產權才與義捐者脫離。
6、在捐獻地皮用于建造清真寺時,義捐人如果用路將被捐的地皮與自己保留的地皮隔開,并允許哪怕有一人在寺中禮拜時,義捐者便失去了對建寺地皮的產權,其義捐舉意純正。否則,只在自家宅中劃出一空地做為禮拜寺,而未以路隔開,這樣的義舉不純正。
7、如果義產有了贏利,則用于義產的維護和修理。而艾卜·優素夫則認為,義產的利潤歸義捐者所有或歸受委托者所有也無妨。
8、如果義產被毀壞了,根據需要,當權者應承擔對其維修或修繕的費用,而不應將這項任務分派給接收義產者。
義產的形式
可作為義產的有:房屋、書籍、禮拜場所、土地、供水站、公墓等,在形式上可以是以個人名義義捐的義產,也可以是以合作的方式義捐的公共義產。
接收義產的對象
任何有需要的穆斯林都有接收義產的權利,不論是窮人還是富人。接收義產者應做到妥善使用和保護,使用義產時無須付報酬,但應為義捐者做好“杜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