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客觀的證言
基督教宣傳家最愛引用下述章句證明圣經是上帝的語言。
「全部圣經是受上帝靈感而寫的,對于教導真理,指責謬誤,糾正過錯,指示人生正路,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后書3:16--AV by Scofield)。
注意上文中的「是」,都是用的大寫(IS),史考非爾德牧師暗示我們,這些「是」乃希臘文原文中所無。由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美以美會,公理教會(Congregational Church)、浸信會(Baptist Union)、英格蘭長老會及英語及外語圣經學會等等代表所組成的一個委員會翻譯一本「新英語圣經」(The New English Bible),是最接近希臘文原文的譯本。上述提摩太后書3章16節,他們的譯文如下:
「每一本天啟都可用來教導真理,指責謬誤,或糾正過錯,指示人生正路。」
羅馬天主教的「都埃」(Douay)版圣經比新教AV版譯的更忠于原文,他們說:「受上帝啟示的所有經典,都可用來教導,指正、糾錯...」。
我們并無意窮究字眼,回教徒和基督教徒都同意,凡是來自上帝的,不管是「靈啟」(Inspiration)或是「啟示」(Revelation),必不出下列四個目的之一,它必定是:
(1)教導我們真理。
(2)指責我們謬誤。
(3)糾正我們過錯。
(4)指示我們人生正路。
過去四十年來,我請教許多基督教有學問的人,是否可以提供出一個第五項上帝語言的目的,他們表示沒有,這并不是說我已改善了他們的成就,讓我們用這些客觀的標準,來測驗一下「圣經」。
第一本「創世紀」就提供我們許多美好的例證,請翻到第卅八章,這是敘述猶太人祖先猶大的故事,(猶大地Judea,猶太教Judaism均由此字衍生而來),這位猶大人的先祖結了婚,上帝給他三個兒子,珥(Er)、俄南(Onan)、及示拉(Shelah),當長子長大后,猶大為他娶妻,名叫她瑪(Tamar)「可是珥的行為邪惡,得罪上主,上主就取了他的性命」(創世紀38:7),你應當將這悲慘的事,歸在上述提摩太后書所提四個目的中的哪一個呢!答案是第二個「指責謬誤」,珥太邪惡,上帝殺了他,對世人是個教訓,我們如果邪惡,上帝就會毀了我們,指責謬誤!
再朝下看,依照他們的習慣,哥哥死了無后,弟弟就可為他嫂嫂傳種,好讓死者不致絕后,忠于習慣的猶大就命令次子俄南執行這個任務,可是嫉妒進入了他的心,明明是他的種,卻要冠以哥哥的名!所以在緊要關頭,「他遺精在地上...他這行為得罪了上主,上主也取了他的性命。」(創世紀38:9-10)這算提摩太四原則中的哪一項呢?答案又是「指責謬誤」!這么容易的回答是沒有獎品的,這都是最基本的,作錯就得承擔后果!「上帝的書」已經遺忘了俄南,可是基督教的性行為學家卻在他們的性典中,使用了coitus interruptus(間斷式交媾),及俄南主義(Onanism)使他名垂不朽。
現在猶太人對他的媳婦她瑪說:「你回娘家守寡吧,等我的兒子示拉成人。」意思是到時候再接她回來,好讓老三執行任務。
一位婦人的報復
示拉長大了,可能娶了另外一位婦女,猶大沒有履行對她瑪的承諾,他內心很害怕,由于這個「狐貍精」(Witch),他已失掉了兩個兒子,「因為怕示拉會跟他兩個哥哥一樣死了」(創世紀38:11)所以猶大就順便忘掉他的諾言,這位苦惱的少婦決意向她公公報復,因為他剝奪了她「受種」的權利。
她瑪獲悉猶大要去亭拿(Timnath)剪羊毛,她計畫在途中對他報復,她預先坐在通往拿亭大路的廣場上蒙著臉,猶大建了她以為是妓女,就轉到她那里去說:「來吧讓我與你睡覺!」他瑪說:「你要跟我睡覺,把什么給我呢?」他答應從他羊群中拿一只小山羊給她,她向他要保證,猶大問她要什么保證,她說:「你的印章、印章帶、和你的手杖。」老人就把這些東西給了她,與她睡覺,而她懷了孕。(創世紀38:16-18)
道德上的教訓
在我們尋求這個「上帝之書」中骯臟故事適用于提摩太后書3章16節中哪一條原則之前,我想問一句,可能你也想要問,我們的子女從她瑪報復的故事中,會得到什么道德上的教訓。當然我們會對孩子說,這是寓言,當不得真,可是許多寓言都富有道德觀念「狐貍和葡萄」、「狼與羊」、「狗和牠的影子」等等,不管故事怎么簡單、可笑,都是針對道德的。
「基督教父母的困窘」
美國有名的心理學家瓊斯(Dr. Vernon Jones)博士對好幾組小學生做實驗,對他們說了幾個故事,各組兒童對故事中的英雄人物都有相同的認定,但是對英雄行為的看法,則各組不同,有一組認為圣喬治殺惡龍,是一個非常勇敢的人物,可是另一組小孩,卻怕得躲到媽媽的裙子下去,瓊斯博士的結論是:「這些故事即使在有限的課室中,在他們性格上也造成一些輕微但永久性的改變。」
圣經中那些強暴、謀殺、亂倫、淫猥、獸性(beastialities)對基督教兒童所造成的永久性傷害,究竟有多大,可以從我們每天所讀的報紙上找出答案,假如這就是西方道德的來源,那么對于美以美會的教友和羅馬天主教教友在他們「上帝的房子」中莊嚴地舉行同性戀婚禮一事,也就不必大驚小怪了,1979年7月在倫敦海德公園有八千名gay(也就是「相公」的別稱)炫示他們的看家本領(wares),獲得報紙和電視的喝采。
你應當有一本圣經,并讀完創世紀第卅八章,應當將所有字句涂上紅色,在第十八節,我們得到我們的道德(?)教訓--「她因他而懷孕了。」
紙包不住火
三個月后,有人對猶大說:「妳的媳婦她瑪當了妓女,懷了孕。」猶大怒喊:「把她拉出來,燒死她」(創世紀38:24),猶大有意輕視她為「狐貍精」在先,現在又虐待地要燒死她,可是這位狡詐的猶太婦女派傭人將印章、印章帶及手杖送去,懇求公公為她找出使她懷孕的犯人,猶大傻了,他承認他的媳婦比他更正派,從此不再理她。(第廿六節),對于各種版本對此事件,所選用的字眼,加以比較,是一個很好的經驗,耶和華見證會在他們的「新世界譯本」中,將最后一句譯為:「從此他不再與她交媾。」(1)她瑪之名,并非到此為止,在這本「上帝之書」中,我們會看到福音作者,將她列入「他們的主的譜系」,永垂不朽。
(1)耶和華見證會的譯本,用字最不含糊,直言無隱,試就以西結書第廿三章,用它的譯本和其它譯本對照,即可看出何處不同。
認可亂倫
我原不打算引述煩瑣以擾清聽,可是創世紀廿八章末段牽涉了她瑪子宮內的一場斗爭,那是一對雙胞胎爭先出來,猶太人對「初生」記錄是一絲不茍的,長子可獲繼承財產的最好部分,這一場胎兒競賽是誰獲勝呢?這場奇特的競賽牽涉到四個人,就是她瑪和猶大所生的法勒斯(Pharez)和謝拉(Zarah)。怎么會呢?你看好了,可是我們首先得有一道德標準,這個故事中的道德標準是什么?大家記得珥和俄南吧?上帝是怎樣因他們犯罪而殺了他們?從他們二人的死,我們學到的都是:「指責謬誤」,現在你們要把猶大的亂倫和他的非法后裔放在提摩太的哪一條原則之下?這一切人物的私生子行為都在「上帝之書」中被認可了,他們已成為「上帝獨生子」(?)的老祖宗老祖母了。
試看馬太福音第一章第三節,在圣經的各種版本中,對于舊約(創世紀第卅八章)中的人物與新約(馬太第一章)相對照拼法各有不同,使讀者如墮五里霧中,舊約中的Pharez, Zarah, Tamar到新約中卻變成Pares, Zara, Thamar。可是道德觀怎樣呢?上帝為猶大的亂倫罪而祝福!所以,假如你行為邪惡(珥),上帝就殺掉你,假如你泄「種」(俄南),上帝就殺掉你,假如一個媳婦(她瑪)為復仇用狡計獲得公公(猶大)的「種」,卻要受獎,這種「上帝之書」的「榮耀」,基督徒應歸之于哪一類?能放在哪里呢?是不是...你的?
(1)教導?
(2)指責?
(3)糾正?或
(4)指示人生正路?
問問敲你門的人(職業性傳教師,狂熱的布福音者,猛捶圣經者),假如他能提出正確答案,他應當得獎金,從來無人能夠將這個污穢故事納入上述任一條規之下,可是必須有一條規,只可將之放在「色情」(pornography)之下。
禁掉這本書!
蕭伯納說過:「這本世界上最危險的書(圣經),應當將它藏起來鎖好。」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可是誰聽這個勸告呢?他不是B. A. (1),不是「再生」(Reborn)基督徒。
(1)B. A. 是再生(born again)的縮寫,是一種新病癥,它在圭亞那Johnstown城,毀掉了瓊斯神父(Rev. jim Jones)的「自殺崇拜」(Suicide Cult)。
南非當局基于風化理由查禁了「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一書,假如印度教的圣書或回教的圣書中,有一個粗俗的字,即使是圣書,他們也會馬上查封,可是對于他們自己的「圣經」,他們就躊躇不前了,他們的「得救」全靠它哩!
一九七七年十月份「平凡真理」上說:「對兒童講圣經故事,可以讓他們有機會公然討論性道德,一本未經刪節的圣經可獲某些審查員列為X級」。
女兒誘惑父親
請把創世紀第十九章,從第卅節開始到該章末節,全部用紅筆劃上,不要猶疑,你的「著了色」的圣經,對你的孩子,是一項傳家之寶,我同意蕭伯納的辦法把圣經藏起鎖好,可是我們需要這個武器來應付基督徒的挑戰,回教的先知說過:「戰爭就是謀略」,而謀略要求我們使用敵人的武器,這不是我們愛不愛的問題,我們是被迫用來抵抗那些敲我們的門,滿口「圣經這樣說」、「圣經那樣說」的「一本經」教授們,他們要我們用我們的「古蘭」交換他們的「圣經」,給他們看看尚未發掘的「神圣」中的漏洞,有時候這些厭物(Zombies)假裝第一次看到這些臟故事,他們已經定了型,只用挑選出來的節句作宣傳。
上面的故事是這樣的,羅得的兩個女兒每夜在誘惑她們喝醉的父親,懷著「高貴的」(?)動機,要為老爸傳「種」,這本圣經非常看重「種」,這個字單單在創世紀中就出現過四十七次!由這個亂倫關系,而產生了「亞捫人」(Ammonites)及「摩押人」(Moabites)以色列的上帝對于這兩種人有一種特殊的同情心,在圣經中,我們知道這位大慈上帝命令猶太人無情地殺戮非利士人(Philistines),不問男女老幼,一律殺光,甚至雞犬不留,但是對于亞捫人及摩押人,則不可騷擾他們或向他們挑戰,因為他們是羅得的種。(申命記2:19)
任何正派人絕不會將這段誘奸羅得的經文,念給他的母親,姊妹或女兒聽,甚至也不會念給他端莊貞潔的未婚妻聽,但是你仍會碰到一些撐飽了這種臟故事的走入歧途的人,興趣是可以慢慢培養起來的!
再看看以西結書第廿三章,你會知道用那一種顏色筆,阿荷拉(Aholah)阿荷利巴(Aholibah)兩姊妹之賣淫,在性方面的描寫,可以使許多未經刪節的禁書為之失色,問問你們「再生的」基督教訪客,這種下流行為應當歸于何類?任何「上帝之書」均不容有此淫穢。
Al-Haj A. D. Ajijola在他的「十字架的迷思」(The Myth of the Cross)中,對圣經中的謬誤,釘十字架,以及整個的基督教,有一精妙的闡述,每一位比較宗教課的學生,應當都要有一冊我在先前曾提到過的「圣經--是上帝的語言還是人的語言?」這本書。(A. S. K. joommal 所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