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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的飲食律例

來源:中國清真網 時間:2008-07-25 點擊: 我來說兩句

  穆斯林是伊斯蘭文化的載體,其表現形式不僅反映在對伊斯蘭教的信仰,還充分體現在日常生活之中,如人際交往中的禮節、對服飾的要求等,而最為引人注目的則是對飲食的規定和律例。學習和研究穆斯林的飲食律例,對正確理解和執行黨和國家的少數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習俗,加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是根據貝魯特伊斯蘭研究學院教法系教授卡米勒·穆薩博士著、貝魯特伊斯蘭飲食監督委員會主任伊布拉欣·埃德漢博士注釋的《論伊斯蘭教的飲食律例》一書編譯,該書以《古蘭經》、圣訓為原則,參考各教法學派的主張,系統論述了伊斯蘭教對陸地、海洋和飛禽等肉類食物的有關律例,以及教法對宰殺動物的條件、要求和注意事項。由于我國的穆斯林一般都遵循大伊瑪目艾布·哈尼法的教法律例,在編譯時比較側重該學派的教法律例介紹,同時還列出了其他三個教法學派的教法主張,供大家比較和參考。

  伊斯蘭教法主要任務是判斷事物的合法與非法,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簡單易行的特點,從而能夠適應和滿足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各個民族現實生活的需要。關于飲食的教法律例,《古蘭經》和圣訓均有原則和綱領性說明,而各教法學派的主張則作為參考的依據。

  其中恒河沙數、紛繁駁雜的細節還需要學者和伊瑪目不斷深入地研究和探討,使伊斯蘭教法的研究能夠理論結合實際,積極探索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完美途徑,更好地為穆斯林大眾服務,為現實生活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伊斯蘭教關于飲食的總原則

  從伊斯蘭教法的角度來看,所有食物原則上都是合法的、潔凈的;而非法的、污穢的食物則是有限的、例外的。

  關于陸地動物,《古蘭經》說:“他創造了牲畜,你們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饑,還有許多益處。”(16:5)

  關于海洋動物,《古蘭經》說:“海里的動物和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5:96)“他制服海 洋,以便你們漁取其中的鮮肉,做你們的食品。”(16:14)

  關于植物,《古蘭經》說:“他為你們而生產莊稼、油橄欖、椰棗、葡萄和各種果實。對于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一種跡象。”(16:11)

  伊斯蘭教將各種各樣的陸地動物和海洋動物及其乳汁均作為穆斯林的合法食物,同時也將各種各樣的植物—無論是野生或種植的—均作為合法食物,而非法食物則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古蘭經》說:“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里,我不能發現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們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愿,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145)

  為了避免使合法的成為非法的,使非法的成為合法的,《古蘭經》警告那些信口開河,隨意裁決合法與非法的人說:“你們對于自己所敘述的事不要妄言:‘這是合法的,那是違法的’。以致你們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者必不成功。”(16:145) 然后,《古蘭經》又強調了非法的食物:“他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屠宰者。”(16:115)

  以上《古蘭經》明文清楚地說明了食物中合法與非法的原則,因為安拉創造的一切都是有益于人類的。伊斯蘭教在食物方面為穆斯林提供一切方便,教法定為非法的、不可食的食物極其有限,定為非法的食物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污穢的。定為合法的食物也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潔凈的。《古蘭經》說:“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準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7:157)潔凈的食物即為合法的、有益的,污穢的食物即為非法的、有害的。

  《古蘭經》定為合法的即為合法,定為非法的即為非法,一目了然,非常明確。然而,《古蘭經》沒有提到的食物是合法,還是非法呢?

  伊瑪目艾布·哈尼法認為:經文末提到合法的或非法的食物,原則上屬于允許,因為《古蘭經》說:“你說:‘真主為他的臣民而創造的服飾和隹美的食物,誰能禁止他們去享受呢?’”(7:32)安拉創造的沒有定為非法的動物、飛禽和植物不但沒有傷害到人類,而且還有益于人類。

海洋動物

  《古蘭經》多次提到海洋,從而使穆斯林一方面知道了海洋對人類的貢獻和稗益,另一方面也知道了安拉的大能和奇跡。海洋里的動物千奇百態,種類繁多。《古蘭經》在論及海洋動物時說:“他制服海洋,以便你們漁取其中的鮮肉,做你們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寶,做你們的裝飾。”(16:14)“海里的動物和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16:14)

  圣訓也提到了海洋動物,艾布·胡萊勒傳述,使者說:“潔凈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潔凈的”。伊本·馬哲傳述,使者說:“兩種死物,兩類血對我們是合法的,兩種死物即死鯨魚和死螞蚱;兩類血即肝臟和脾臟內的血。”還說:“安拉為人類宰殺了海洋里的動物。”賈比爾傳述:“我們曾與哈比特部落戰斗,我們的首領是艾比·歐拜德。當時,我們非常饑餓,我們發現了一條從末見過的死鯨魚,叫作抹香魚,我們吃了半個月,艾布·歐拜德還肯了一塊骨頭。我們繼續前進,當我們到達麥地那時,我們向使者提起此事,他說,你們吃安拉賜給你們的食物,安拉與你們同在,他使你們果腹,他賜予你們的,你們就吃。”

  以上是《古蘭經》與圣訓對海洋動物的原則性律例,各教法學派根據以上原則又作了詳細規定。

  哈乃斐學派認為:海洋動物原則上都是死物,而死物不可食。《古蘭經》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因此,海洋動物不可食;但是,魚和自潔并可潔凈它物的水中的死動物可食。可食的海洋死動物其條件必須是由外因致死,不知道死因而漂浮在水面上的死物不可食,其證據是艾哈買德、艾布·達悟德、鐵密濟傳述的圣訓,使者說:“你們食用因水干涸或水被倒掉而死亡的海洋動物,漂浮在水面上的死亡動物不可食。”也就是說,海洋中的死動物必須有一個致死的原因,即便是狂風巨浪,波濤洶涌導致動物死亡也罷。

  馬立克學派認為:一概而論,海洋動物—無論是魚或是類似的動物,也無論是因故死亡或自然死亡—均可食,包括鱷魚、水蛇、烏龜和鯨魚等。即使是異教徒捕撈的或自相殘殺而死的亦可食。其依據是圣訓:“自潔又可潔凈它物的水中之動物為潔凈。”至于不屬于魚類的海洋動物,如水豬、水狗等也屬于可食的,其依據是《古蘭經》文:“海里的動物和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5:96)愛資哈爾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宗教的論證》有關食物的律例章節中說:“魚,指所有生活在水中的動物,即使是豬的形象也屬于水生物的范疇,無論是有生命的或無生命的,均可食,青蛙除外。”另一種觀點認為,海洋動物如果類似于可食的陸地動物,即為可食。如果類似于不可食的陸地動物,即為不可食。陸地上沒有對照物的海洋動物屬于可食,但兩棲動物不可食,如青蛙、螃蟹、水蛇等,而鱷魚、烏龜等由于形象丑惡,秉性兇殘而不可食。

  罕伯里認為:兩棲自死動物不可食,但宰殺后可食,例如烏龜。沒有循環血液的動物無需宰殺即可食,但青蛙除外,因為尼薩儀傳述的圣訓說:使者禁止殺害青蛙。

  沙斐儀與罕伯里觀點相似。

  根據以上《古蘭經》與圣訓的原則以及各教法學派的主張,茲將可食與不可食的海洋動物總結如下:

  一、因故死亡的魚類,可食。眾學者對此意見完全一致。

  二、如果魚類屬于自然死亡,哈乃斐學派認為不可食,其他學派認為可食。

  三、非魚類的海洋動物,哈乃斐學派認為不可食,其他學派認為可食。但沙斐儀與罕伯里認為個別動物不可食,如鱷魚因其兇殘,鰻魚因其毒性,烏龜因其丑惡而不可食。

陸地動物

  為了明確可食的陸地動物,必須首先了解《古蘭經》和圣訓規定的不可食動物,然后才能確定陸地動物中的可食與不可食的種類和原則。

  《古蘭經》多處提到不可食的動物,如:“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動物。”(2:173)“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禁止你們吃在神石上宰殺的。”(5:3)在“牲畜章”又中再次強調了不可食的食物,“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里,我不能發現人所不能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圣訓也確定了不可食的動物,使者說:“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獸,有爪的飛禽”。艾哈買德和鐵密濟傳述,“使者禁止食用馴服的驢和騾子肉,也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獸,有爪的飛禽。”

  《古蘭經》和圣訓禁止食用的陸地動物如下:

  一、自死物。除非例外,所有動物原則上都是可食的,關鍵在于動物是自死的還是宰殺的。這一原則是衡量陸地動物可食與不可食的標準,螞蚱除外。

  二、豬。《古蘭經》“黃牛章”、“牲畜章”和“筵席章”都明文將豬作為禁戒物。各教法學派一致認為,豬—無論大小、公母—其肉、油、骨頭、皮、毛均為禁食的范疇。

  三、非誦安拉之名宰殺的。可食的陸地動物必須經過誦安拉之名宰殺,才能作為合法的食物。如誦非安拉之名而宰殺的,即正是牛羊,亦不可食。

  四、打死的動物。用石塊或木棍擊打動物致死,即非宰殺而死的動物。蒙昧時期的人們曾用木棍猛擊動物,打死后食用。

  五、摔死的動物。即將動物從高處摔下致死,無論是從山上摔下或摔在井里致死的動物均不可食。

  六、互相殘殺而死的動物。因動物互相攻擊死亡或受傷末經宰殺而死的動物不可食。

  七、猛獸吃過的動物。猛獸指的是帶獠牙的野獸,如獅子、豺狼等,或是有爪的飛禽,如隼、兀鷹等。這些動物捕捉到的獵物,吃過后剩余的肉為不可食。阿拉伯人曾吃這種剩余的、未經宰殺的動物肉,伊斯蘭教禁止了這種現象。如果這些動物尚有生命,可宰殺后食用,因為《古蘭經》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6:3)

  八、在神石上宰殺的。神石即曾經樹立在天房周圍的石塊,蒙昧時期有些人將其視為佛象,在這些石塊上宰殺動物被認為是為偶象獻牲。

  血液屬于液體禁戒物,待下文詳述。

  綜上所述,《古蘭經》直接禁戒的動物只有一種,即豬。間接禁戒的動物共七種:1、未經合法宰殺而死亡的。2、未誦安拉之名而宰殺的。3、擊打致死的。4、摔死的。5、互相殘殺而死的。6、野獸吃剩的。7、在神石上宰殺的。

  圣訓禁戒的動物有帶獠牙的猛獸和帶爪的飛禽。一般而言,屬于污穢的動物均屬于禁戒的范疇。

  我們將列出《古蘭經》和圣訓定為可食的動物,然后,再論述教法學派對可食與不可食動物的主張和觀點。

  《古蘭經》“牲畜章”提出了可食動物的原則:“除將對你們宣讀者外,準許你們吃一切牲畜。”(5:1)

  根據經文的原則,可食的動物還包括沒有獠牙的動物。

  圣訓提到的可食動物有:馬、雞、兔子以及蜥蜴。關于蜥蜴,伊本·阿撥斯從瓦立德傳述的圣訓,瓦立德曾當著使者的面吃蜥蜴,穆圣未阻止他,并且說:“我不吃,但不禁止別人吃。”(一致認同的圣訓)另一種傳述穆圣說:“你們吃吧,它是可食的,但我不喜歡吃。”

  教法學家對于陸地動物合法與非法的主張與觀點:

  陸地動物種類繁多,不但有野生的、難以馴服的猛獸,也有人工飼養的、馴服的牲畜。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有可食和不可食的。

  以下將根據《古蘭經》和圣訓的原則,論述各教法學派對陸地動物的律例。

  一、哈乃斐學派

  哈乃斐學派認為,除了《古蘭經》明文禁食的動物,如豬和死動物以外,所有帶獠牙的猛獸和帶爪的飛禽都屬于禁戒的范疇。

  禁食的分為兩種,一種是陸地爬行猛獸,另一種是空中飛行的兇禽。前者帶獠牙,后者有利爪,都屬本性兇殘,如獅子、老虎、狐貍、鷲、隼等。

  禁食的動物還包括所有體內沒有循環血液的動物,如蒼蠅、黃蜂、蝎子等。在地洞生活的動物,如老鼠、壁虎、蛇、烏龜以及馴服的驢、騾子,因為使者曾在海白爾戰役中禁止食用馴服的驢和騾子。

  二、馬立克學派

  馬立克學派認為所有兇殘的動物均為禁食的范疇,如獅子、老虎、豹子、狼等,狗以及馴服的驢、騾子也屬禁食之列。

  形象丑惡的動物,如大象、蜥蜴、刺猬等,該派有的學者認為可食,有的學者認為不可食。 還認為兇猛、帶爪的飛禽不可食。

  三、沙斐儀學派

  沙斐儀學派認為所有動物—無論是馴服的或野獸—均為可食,但不包括有經訓明文規定禁食者,如豬、馴服的驢、有獠牙的及有爪的猛獸。認為禁食的有丑惡的、骯臟的動物,如蜣螂、蛆、臭蟲、虱子和老鼠等。

  至于經訓末提到的動物,沙斐儀學派的原則是,按照阿拉伯人的習慣和秉性決定其可食與不可食,如果是阿拉伯人能夠接受的、喜歡食用的動物,即為可食,如果是難以接受的,不愿食用的,即為不可食。如果就某一動物是否能食產生分歧時,則從動物的形象、秉性和滋味三個方面衡量和比較,以作出是否能食的判斷。

  所有的飛禽都是可食的,除了圣訓提到的幾種,賈比爾傳述:“使者禁食馴服的驢和騾子肉,禁食所有帶獠牙的猛獸和帶爪的飛禽。”(艾哈買德、鐵密濟輯錄)各種各樣的鳥以及家雞、野雞、鴿子、鷓鴣等均可食,但燕子、蒼蠅、蜜蜂不可食。

  四、罕伯里學派

  罕伯里學派認為動物原則上都是可食的,不可食的動物極為有限。形象丑惡、習性骯臟、秉性兇殘的陸地動物不可食,大象、獅子、老虎、狼、猴子及馴服的驢均不可食,不可食的動物還有老鼠、螞蟻、蒼蠅、蛇、蝎子、跳蚤、蜣螂、蟋蟀等。

  飛禽中不可食的有鷹、烏鴉、隼、鷲等喜食腐尸的動物。

  各教法學派對動物可食與不可食的主張和觀點清楚地說明了除極少數動物以外,絕大多數動物原則上均屬可食。

  綜上所述,可以將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的界線和原則總結如下:

  (1)陸地動物—除了極少數例外—無論是馴服或野生的,原則上均屬于可食。

  (2)例外的極少部分,要么是根據經訓明文,要么是根據其本性而作出可食或不可食的判斷。

  (3)根據經訓明文判斷的動物,如豬,其本質為污穢的。而馴服的驢、騾子,即使不屬于形象丑惡、秉性兇殘、習性骯臟之類,仍不可食,但可作其它用途,如運輸等。而豬不但禁食,也不得作為其它用途。

  (4)習性骯臟,喜食腐尸或污穢物的動物,如兀鷹、狗等;形象丑惡,人的天性難以接受的動物,如老鼠、猴子等;秉性兇殘,帶有獠牙的猛獸和帶有爪的飛禽,如老虎、隼等均為不可食。

  (5)難以從形象、習性、秉性等方面作出判斷的動物,則根據阿拉伯人的習慣而確定其可食或不可食,阿拉伯人能夠接受的動物即為可食,難以接受的則不可食。

宰殺動物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明確了陸地動物可食與不可食的原則,這些動物可食的另一個條件就是按照教法規定宰殺。因此,必須了解教法對宰殺動物的要求和規定,宰殺動物者應具備的條件,宰殺的部位,使用的工具,如何舉意以及其它有關宰殺動物的注意事項。

  一、宰殺者

  哈乃斐學派認為宰殺者必須是穆斯林,非穆斯林宰殺的動物不可食,有經典的人除外。《古蘭經》說:“今天,準許你們吃一切隹美的食物,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于他們也是合法的。”(5;5)有經典的人指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

  宰殺者應具備的條件還包括智力正常,精神病人不可宰殺動物。

  四大教法學派認為對宰殺者應具備的條件是:宰殺者必須是穆斯林或有經典的人。兒童即使尚未成年,只要具備分辨能力,其宰殺成立。不具備分辨能力的兒童以及精神病人不可宰殺,因為他們不懂得有關宰殺的知識,更不會舉意。允許婦女宰殺動物,但最好的宰殺者是成年的、智力健全的男性穆斯林,有經典的人的宰殺屬于允許。

  二、宰殺的部位

  哈乃斐學派認為根據宰殺動物的不同,其宰殺的形式也不同。有的動物在其脖子宰殺,有的動物在其胸脯捅宰,而有的動物則可以在其任何部位宰殺。

  在脖子宰殺的動物如牛、羊、飛禽等所有脖子較短的動物。在胸脯捅宰的動物如駱駝、駝鳥、鵝等所有脖子較長的動物。可以在任何部位宰殺的動物包括所有宰殺時難以制服的動物,甚至馴服的公牛、駱駝等,如果主人認為其宰殺時難以制服,可以使用此法,如近距離飛刀或使用長矛宰殺等。

  在脖子宰殺的動物可以在胸脯宰殺,反之亦然。但能夠在脖子宰殺或胸脯捅宰的動物不允許用飛刀或長矛在其任何部位宰殺,否則該動物為非法宰殺,不得食用。

  脖子宰殺或胸脯捅宰時必須割斷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

  綜上所述,宰殺動物的方式有以下兩種:(1)強迫性宰殺。這種方法針對宰殺時難以制服的動物。宰殺時用武器襲擊動物,無論武器擊中動物的哪一部位導致動物死亡均為合法的宰殺,其肉可食。(2)選擇性宰殺。這種方法針對宰殺時可以馴服的動物。如果是長脖子動物,用胸脯捅宰法。如果是短脖子動物,則用脖子宰殺法。無論用哪一種宰殺法都必須切斷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

  宰殺動物時應動作迅速,下刀一次宰殺為佳,如用力過重,切斷動物頭顱無妨。

  三、宰殺時誦安拉之名

  關于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的律例,《古蘭經》明文強調了一點:“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對教法規定的穆斯林只吃經過宰殺的而不吃自死的動物這一律例,有的人提出疑問。伊本·阿拉比在其著作《古蘭經的律例》中談到了這一問題:“曾有一伙人來到使者哪里,他們問到:安拉的使者,難道我們吃我們宰殺的動物,而不吃安拉宰殺的動物?安拉降示了以下經文:‘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

  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的哲理在于伊斯蘭教禁食自死的動物,因為這些動物死亡時未誦安拉之名或被宰殺時誦非安拉之名,所以禁食。而宰殺時誦安拉之名正是與這些未誦安拉之名宰殺或宰殺而不可食的動物加以區分。

  宰殺時誦安拉之名的形式:

  誦安拉之名的概念源之《古蘭經》文:“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既然誦安拉之名是宰殺動物的必有條件,那么,是否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有其固定的用辭,抑或只要提到安拉之名即可,即不拘泥于一種固定的用辭。

  《古蘭經》提到了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但未固定任何一種用辭,因此,教法學家認為任何提到安拉之名的言辭均可。

  哈乃斐學派認為宰殺動物時最好只誦念“比思米倆,宛勞呼艾克拜熱”,意為“以安拉的名義,安拉至大”,不要在增加其它言辭。

  宰殺動物時的誦安拉之名不局限于用阿拉伯語,可以用任何語言誦念。

  四、宰殺的工具

  宰殺動物的工具要么是武器,如刀、劍或其它利器。要么是猛獸,如獵犬、隼等所有兇猛的陸地動物和飛禽。

  艾哈買德傳述,使者說:“用武器襲擊動物時誦安拉之名,如擊中動物,其肉可食。只有擊中的或宰殺的動物可食。”

  《古蘭經》和圣訓都提到了宰殺動物的工具,《古蘭經》說:“他們問你準許他們吃什么,你說:‘準許你們吃一切隹美的食物,你們曾遵真主的教誨,而加以訓練的鷹犬等所為你們捕獲的動物,也是可以吃的;你們放縱鷹犬的時候,當誦真主之名,并當敬畏真主。’”(5:5)

  圣訓也提到了宰殺的工具,使者曾對艾比·哈什尼說:“你提到的有經典的人,不要用他們的餐具用餐。如果沒有其它的餐具,則洗滌后可以使用。至于你說的獵物,如果不是你的弓射中的獵物,誦安拉之名后可以食用。如果是你的獵狗捕獲的獵物并已致死,可食。”(布哈里輯錄)

  根據經訓原則,教法規定:宰殺動物時,必須使用工具,無論是利器或捕獵動物。利器必須有鋒利的刀刃,如刀、劍、箭頭和長矛等;無論這些利器是金制、銀制、鐵制或鋼制的均可。但是用動物牙齒、爪子或骨頭制作的利器不得使用于宰殺動物。

  綜上所述,合法的宰殺動物有以下幾種方式:(1)在選擇性的宰殺方式下,必須使用利器切割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2)在強迫性的宰殺方式下,必須使用利器擊中宰殺動物的某一部位致死,或放出動物捕獲獵物并致死。

  用獵槍打獵,如果獵物中彈而死或受傷致死均可食,如果是由于槍聲或爆炸聲驚嚇而死則不可食。 宰殺的動物,如果是有重病或在其它緊急情況下,宰殺時必須證明其一息尚存,如無法證明,則宰殺后觀察其是否流血、踢腿或任何可以證明其生命的跡象,如果沒有任何生命的跡象,即使已宰殺也不可食。

  五、宰殺動物的注意事項

  在論述了宰殺者應具備的條件、宰殺動物的工具和宰殺的方式后,為了使宰殺動物更為完美,茲將宰殺動物的嘉儀和憎惡事項列舉如下:

  (一)宰殺動物時的嘉儀事項 1、在白天宰殺。 2、宰殺的工具應鋒利。 3、應完全切割血管。 4、牛、羊等短脖子動物在其脖子宰殺,駱駝、鵝等長脖子動物在其胸脯捅宰。 5、割斷血管即可,無需割斷頭顱。 6、宰殺者和宰殺的動物均面向麥加天房方向。 7、宰殺者最好為成年男子。

  (二)宰殺動物時的憎惡事項 1、宰殺時不要說:安拉啊!你答應某人的祈求。 2、動物宰殺后,不要立即剝皮,應稍等直至動物完全不動。 3、不要強行將動物拉到屠宰地。 4、不要在動物面前磨刀。使者曾對一名在動物面前磨刀,而動物眼睜睜看著他的人說:“難道你不能提前磨好刀嗎?你想讓動物死亡兩次嗎?”

  動物體內可食與不可食者: 教法定為可食的動物,經合法的宰殺后,其肉可食,這是無可質疑的。但是動物體內的其它部分是否都可食呢?眾所周知,動物體內的各個部分不完全是潔凈的,它也包括骯臟的部分,如糞便、血等等。這一部分往往被忽略,但卻非常重要,因為可食的動物除肉以外,有的部分可食,有的不可食,甚至食之對身體有害;有的部分是潔凈的,但沒人食用,如毛發等。因此非常有必要從教法的角度來闡明這一問題。

  茲將動物宰殺后可食與不可食的部分論述如下:

  (1)血。血屬于禁食的范疇,《古蘭經》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6:3)又說:“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里,我不能發現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們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愿,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145)上述經文明確規定了血不可食,因此,無論是有生命的動物或無生命的動物,也無論是其肉可食的或不可食的動物流出的血均不可食。但是,宰殺的可食動物,其肉上留存的血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是純血,不可食,如果是和肉混在一起的則可食,包括肝臟和脾臟內的血,均屬可食。因為使者說:“兩種死物,兩類血對我們是合法的。兩種死物即死鯨魚和死螞蚱;兩類血即肝臟和脾臟內的血。”

  (2)動物的骨頭。可食的動物,宰殺后其骨頭是潔凈的,可以食用。而對于死動物或不可食的動物的骨頭,教法學家觀點不一。沙斐儀、罕伯里和馬立克認為這種骨頭是不潔凈,而哈乃斐認為是潔凈的,正如死動物的毛發一樣。

  (3)動物的皮。可食的動物,宰殺后其皮是潔凈的,可以食用。自死的可食動物,其皮是不潔的,禁止食用,但是經過硝制后即為潔凈的,不可食但可用。使者曾就面前的一只死羊對眾人說:“你們為何不將它的皮取下來,經過硝制,就可以使用了。”眾人說:“這是自死的動物呀!”使者說:“自死的動物,僅僅禁食其肉。”

  不可食的動物皮,如老虎、狼皮等,經過硝制后是否成為潔凈的?教法學家對此意見不一,哈乃斐認為這些動物的皮經過硝制即為潔凈的,但其他教法學派則認為是不潔的。豬皮由于其本質骯臟而除外。

  關于從有生命的動物身上分割的肉,教法學家認為,可食的動物,未經合法宰殺而將其身體的一部分分割下來,其分割的部分不可食。艾哈買德和鐵密濟傳述:“使者遷徙到麥地那時,有些人拿著活羊身上割下的羊尾巴,從活駱駝身上割下的駱峰迎接使者,使者說:“從活動物身上割下的肉,被視為是死動物的肉。”從而說明了從活動物身上割下的肉屬于禁食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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