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0 |
你們當中,若有人在臨死的時候,還有遺產,那末,應當為雙親和至親而秉公遺囑。這已成你們的定制,這是敬畏者應盡的義務。 |
2、2:181 |
既聞遺囑之后,誰將遺囑加以更改,誰負更改的罪過。真主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 |
3、2:182 |
若恐遺囑者偏私或枉法,而為其親屬調解,那是毫無罪過的。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
4、5:106 |
信道的人們啊!當你們中有人臨終作遺囑的時候,你們之間的作證,是你們(教胞)中兩個公正人的作證,或別的兩個外(教)人的作證,倘若你們旅行異鄉,而病勢垂危。禮拜之后,你們留著這兩個證人,如果你們懷疑他們倆的忠實,他們倆就奉真主之名而發誓,說:「我們倆不以這個盟誓換取任何代價,即使我們倆所代證的,是我們倆的親戚,我們倆也不隱諱真主所重視的證據;否則,我們倆必是犯罪的人。」 |
5、5:107 |
如果發現他們倆犯罪的證據,那末,別的兩個人代替他們倆。(那兩個人),應當是享有權利的人中與死者最親近的人。他們倆應奉真主之名發誓:「我們倆的作證,是比他們倆的作證更真實的。我們倆沒有超越法度;否則,我們倆必是不義的人。」 |
6、5:108 |
這種規定,更能使證人據實作證,或畏懼發誓之后誓言遭到拒絕。你們當敬畏真主,當聽從命令。真主是不引導犯罪的民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