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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 經濟思想探析

來源:伊光 時間:2009-06-19 點擊: 我來說兩句

《古蘭經》既是伊斯蘭教的根本經典,也是一部內容豐富、影響深廣的阿拉伯文獻,在阿拉伯——伊斯蘭思想文化史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本文根據《古蘭經》中論及經濟問題的經文,就蘊含于其中的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和影響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同其他宗教一樣,伊斯蘭教也重視信徒的精神生活,也把人的最高追求和最終歸宿置于來世,但他不是禁欲主義的宗教,并不要求信徒因信仰來世而否定今生。相反,“伊斯蘭教重視人生,反對棄絕現實生活”[1],關注人的現實物質利益,鼓勵人們積極參與經濟活動。正因為如此,《古蘭經》的許多經文涉及到了經濟問題,提出了一些旨在規范社會經濟生活、調整人們物質利益關系的經濟思想。 

《古蘭經》經濟思想的核心內容,是它的財產觀。伊斯蘭教認為,安拉(中國穆斯林亦稱真主)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恩養者和唯一的主宰。人類維持生存所需要的物質財富當然也是安拉所創,歸安拉所有。

《古蘭經》屢屢提到,“天地萬物都是真主的”[2](3章:19節),“天地萬物,確是真主的”[2](4章:170節),“天地萬物,只是真主的”[2](4章:120節)。這就確認了安拉是一切財富的絕對的、唯一的所有者。但是,歸安拉所有的財富本身是安拉為人類創造的,“他以大地為你們的席,以天空為你們的幕,并且從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出許多果實,做你們的給養”[2](2章:22節),“他創造了許多園圃”,讓人們“采食其果實”[2](6章:141節),也創造了“供載運的和供食用的牲畜”[2](6章:142節)。顯然,大地上的財富是安拉降賜給世人用以維持生存和享用的。所以,世人占有和利用財產,享受現世的物質生活,是正當的、合理的,也是安拉賜予的權利。正如《古蘭經》所說:“真主為他的臣民而創造的服飾和佳美的食物,誰能禁止他們去享受呢?”[2](7章:32)節在肯定世人有權享用安拉所賜財富的基礎上,《古蘭經》進一步提出了有關財產的取得、占有、分配和利用等方面的原則和主張。首先,在如何獲取財產的問題上,《古蘭經》要求人們以誠實勞動去“尋求真主的恩惠”[1](62章:10節),即通過正當的手段謀取財富,如經商、放牧、種植等。其基本原則是提倡自食其力,反對不勞而食。強調“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勞績”[2](53章:39節),而不得謀取不義之財。在財產的占有問題上,《古蘭經》一方面肯定世人可以占有物質財富,應該享受今世生活,“如妻子、兒女、金銀、寶藏、駿馬、牲畜、禾稼等”[2](3章:14節)。另一方面,它又強調,人的信仰和后世的歸宿比占有財富更為重要,也就是說,一個人能否享受今世的物質福利,并獲得后世的永恒幸福,關鍵不在于他今世占有財富的多寡,而是取決于他是否信道守法。只有信道而且行善的人才能合法地占有和享受今世的財富,才能在后世“安居于下臨諸河的幸福園中”[2](10章:9節)。而“在世時沒有信道,臨死時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滿地的黃金贖罪,也不被接受,這等人將受痛苦的刑罰”[2](3章:91節)??梢?相對于后世的永恒幸福來說,世人占有財產只是暫時的,而且要以歸信安拉、恪守宗教道德為前提。

在財產的分配問題上,《古蘭經》主張,世人有同等的權利享用安拉賜予人類的財富。但這種平等的權利是基于在安拉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上,就人類與物質財富的整體關系而言的。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層面上,《古蘭經》承認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衡,允許在“給養”上“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2](16章:71節),并指出:“真主欲使誰的給養寬裕,就使他寬裕;欲使誰的給養窘迫,就使他窘迫”[2](39章:52節)。這就在事實上確認了貧富不均的現實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礎上,《古蘭經》也承認和維護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權。它明確禁止以欺詐手段侵吞他人財產[2](4章:29節),將“蹂躪禾稼,傷害牲畜”等視為作惡[2](2章:205節),并詳盡地提出了遺產繼承的原則和規定[2](4章:7,11,12,33節),用以保護個人對于財產的支配權力和私有制財產關系。在財產的利用即消費問題上,由于時代和社會條件的局限,《古蘭經》還不能從經濟活動各方面的聯系來考察消費問題,認識不到消費對生產的反作用,而是從個人的行為舉止即宗教道德角度看待消費。它提出的基本原則是,“既不揮霍,又不吝嗇,謹守中道”[2](25章:67節)?!豆盘m經》一再告誡人們,“你們應當吃,應當唱,但不要過分”[2](7章:31節),“不要揮霍”[2](17章:26節),“揮霍者確是惡魔的朋友”[2](17章:27節)。奢侈無度,“以產和子孫的富庶相爭勝”者,“在后世,有嚴厲的刑罰”[2](57章:20節)。同樣,“窖藏金銀,而不用于主道者”,也將受到“痛苦的刑罰”[2](9章:34節)。不難看出,《古蘭經》倡導的是中庸、適度,符合伊斯蘭教道德規范要求的消費方式。

二、《古蘭經》的許多經文提到了商業、契約和債務關系等,其有關論述構成了《古蘭經》經濟思想內容又一個重要的方面。商業活動在古代阿拉伯人的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阿拉伯半島內部,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和生產水平的相對低下,無論是游牧于沙漠草原地區的貝都因人,還是農作區域的定居居民,都缺乏經濟自給的能力。貝都因人需要定居者提供各種農產品和手工制品,定居者也需要游牧經濟的某些產品作為補充。因此,游牧部落與定居居民之間的產品交換就成為他們維持生存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阿拉伯半島西部的希賈茲地區自古以來就是溝通地中海世界和印度洋沿岸的重要貿易通道,過境貿易構成該地區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既然商業活動是阿拉伯人必不可少的謀生方式,《古蘭經》就不能不予以關注。事實上,《古蘭經》經文當中包含了大量的商業用語,這正反映了它對商業活動的重視。

《古蘭經》明確指出:“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盵2](2章:275節)這一簡短的經文既肯定了商業的地位,又規定了人們在商業交往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罢嬷鳒试S買賣”意味著從事商業活動是安拉賦予的權利,是安拉至高無上的權威所確認的合法行為。因此,經商同務農、做工一樣,是正當的、合理的謀生手段。這一點與古代東方其他一些封建國家存在的重農輕商觀念明顯不同?!敖怪乩眲t是對商事行為的規范,含有嚴格禁止放債吃息,不得以牟取暴利為經商目的等內容。實際上是要求經商取利應適度,應符合宗教倫理道德規范。

《古蘭經》主張,商業交往過程中應公平交易、信守契約。公平主要指物物交易中稱量充足,經文說:安拉“曾規定公平,以免你們用稱不公。你們應當秉公地謹守衡度,你們不要使所稱之物分量不足”[2](55章:7—9節)。經文要求交易時訂立契約,或以抵押品借債[2](2章:282—283節)。契約一經訂立,就當嚴格履行?!爱斈銈兙喗Y盟約的時候,你們應當履行。你們既以真主為你們的保證者,則締結盟約之后就不要違背誓言”[2](16章:91節)。對于商業交往過程中的債務問題,《古蘭經》鼓勵債權人“放棄余欠的重利”[2](2章:278節);“如果債務者是窘迫的”,債權人應給予寬限,或將債務人“所欠的債施舍給他”[2](2章:280節)。這些主張是穆斯林在商事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從禁止重利的原則出發,《古蘭經》明確反對充斥于商業活動中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欺詐、稱量不公和克扣、侵吞他人財物等。經文指出,“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2](2章:188節),“真主確是不喜歡欺詐者的”[2](8章:58節)?!澳銈儺斒褂贸渥愕亩泛头Q,不要克扣別人所應得的貨物”[2](7章:85節),“你們應當使用公平的秤稱貨物,這是善事,是結局最優的”[2](17章:35節)。同時,《古蘭經》也告誡人們不要因經商而忽略了宗教活動,要求經商者于聚禮日的禮拜時,應“放下買賣”,“趕快去記念真主”[2](62章:9節)。此外,《古蘭經》還抨擊商業貴族的為富不仁,斥責他們“聚不義之財,互相夸耀,欺貧凌賤,甚至鯨吞孤兒遺產”[3](P98)。指出財產將無裨于他們逃避火獄的懲罰[2](111章:2—3節)。

上述經文表明,《古蘭經》重視商業活動,并不反對經商取利,只是主張求利活動應在符合伊斯蘭教倫理道德規范的前提下進行。這實際上體現了伊斯蘭教的義利思想。

三、蘊含于《古蘭經》中的經濟思想是7世紀前期阿拉伯半島特定社會條件下的產物,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7世紀初,阿拉伯半島正處于由原始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過渡過程中。在伊斯蘭教的發源地麥加,社會變革尤為劇烈。由于貿易活動的廣泛興起,麥加的物質財富明顯增長,私有制迅速發展,貧富分化日趨加劇。富有的商人利用原來屬于全體氏族成員的共同財產作為經商的資金,竭盡所能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利益[4](P34),積聚了大量的財富。他們窮奢極欲,“使用金杯銀盞,水晶酒瓶,家藏歌姬成群,歌舞達旦”[3](P96)。而貧窮者則困苦不堪,“過著地獄般的生活”,“只能以草根樹皮果腹”[3](P99)。明顯的貧富分化導致了激烈的社會沖突,動搖了傳統的社會秩序。這意味著阿拉伯人的氏族部落制度正在走向滅亡,步入文明時代的條件已經成熟?!豆盘m經》的經濟思想就是在這種社會環境中形成的,它集中反映了阿拉伯半島過渡時期的社會現實。一方面,它從公正、平等的原則出發,無情地抨擊了少數富人唯利是圖、不擇手段地聚斂財富的不義行為,體現了在劇烈的社會分化條件下平民階層對富有者的不滿情緒,反映了實現社會平等和建立新型秩序的強烈愿望。另一方面,它極力保護個人的財產權利,肯定私有制財產關系,從而順應了阿拉伯半島由野蠻狀態向文明時代轉變的歷史趨勢,體現了新興的伊斯蘭教否定原始公有制、倡導私有制的進步傾向。

其次,《古蘭經》經文是先知穆罕默德在創教立國過程中以安拉啟示的名義陸續“降示”的,其中有關經濟問題的論述散見于各個不同的章節里。它涉及的經濟事務雖然相當廣泛,但卻很零散,而且多數是針對隨時遇到的具體問題提出的具體看法和主張,并非是一種系統完整的理論體系。它與7世紀前期阿拉伯半島的社會經濟狀況相適應,以維護文明時代初始階段的經濟制度為目的,本質上屬于資本主義以前的古代經濟思想。

此外,《古蘭經》作為伊斯蘭教的經典,主要是從宗教世界觀的角度來看待經濟問題的,許多經濟思想蘊含在宗教倫理準則之中,或以宗教禮儀的形式反映出來。如它強調安拉對物質財富的絕對所有權,要求人們的經濟行為應符合伊斯蘭教的倫理規范,以“完納天課”為穆斯林必須遵循的定制等??梢?《古蘭經》經濟思想的顯著特點是它具有濃厚的宗教神學色彩。

盡管《古蘭經》的經濟思想有著時代和宗教神學的烙印,但其歷史影響不容忽視。在中世紀,《古蘭經》有關經濟問題的經文,是伊斯蘭國家經濟活動的指導原則,規范約束著穆斯林的經濟生活[5](P252)。進入近代以后,伊斯蘭世界的大部分地區相繼淪為西方列強的殖民地或附屬國。在西方資本的奴役和控制下,伊斯蘭世界的自然經濟遭到破壞,傳統經濟思想也受到了沖擊,但《古蘭經》的經濟主張作為伊斯蘭歷史文化傳統的一部分,仍然在穆斯林的經濟生活中有著一定的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伊斯蘭國家相繼擺脫了殖民統治,建立了民族獨立國家。獨立后的各國在探討其經濟發展模式時,仍以《古蘭經》的有關經文或主張作為其經濟理論的根據或基礎[6](P323)。60年代末,隨著伊斯蘭復興運動的興起,《古蘭經》的經濟思想再度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一些穆斯林學者試圖以《古蘭經》的經濟主張,或是在這些主張的基礎上加以重新解釋,作為解決當代經濟問題的靈丹妙藥。由此可見,《古蘭經》雖然并未提出系統而完整的經濟理論,但其有關經濟問題的種種主張卻有廣泛深遠的影響。因此,探討《古蘭經》的經濟思想,對于了解伊斯蘭國家的經濟史、經濟制度及伊斯蘭教的經濟理論均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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