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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漫漫話回族——回回喪葬(上)

來源:朵斯提社區 時間:2010-08-16 點擊: 我來說兩句

回族的喪葬習俗,也是回回民族的又一個主要特征,它既具有獨有的特點,又有一定的禮儀程序。回族人的喪葬是在人結束一生后,由親屬、鄰里鄉親、朋友等進行哀悼、紀念、祈禱的一種活動,是回族民俗中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回族群眾認為,生是死的起點,死是生的結果。世界上無論什么人,他的地位再高,錢財再多,壽命再長,都會有死亡這樣一個不可抗拒和避免的日子。但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死亡,不講貴賤,不論貧富,不管是子孫滿堂,還是鰥寡孤獨的人,一律要盡埋葬的責任,并要葬之以禮,送埋體是每一個穆斯林可嘉的圣行,也是必定的義務。回族的喪葬習俗,既有回回民族的習俗特點,又有伊斯蘭教處理亡者的信仰性質。

一、回族喪葬民俗的特點

回族的喪葬簡易,具有實行土葬、主張速葬、提倡薄葬、安葬平等等特點。送埋亡人時,沿途為死者撒“乜貼 ”(布施),以祈求安拉寬恕亡者。葬禮包括清洗尸體、白布裹尸、阿訇主持舉行祈禱儀式、入葬等程序。回族的喪葬民俗,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是回民聚居區,還是回漢雜居區,總起來看,一般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實行土葬。回民實行土葬,傳說是根據伊斯蘭教關于安拉造化人類始祖阿旦,是由泥土造成,死后仍歸于土中而來的,有“入土為安”之說。回民有句俗語說:“天下的土地埋天下的回回。”這就充分說明了回族實行土葬,并且亡在哪里就埋在哪里。

土葬是少數民族和一部分漢族當中普遍實行的一種葬法,它的類型有好幾種。回族的土葬法跟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土葬有著本質的區別(除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回族的土葬不用棺槨,以墓穴安放亡者,這種習俗由來已久,且至今還保持著。清咸豐時回族宗教學者藍熙所著《天方正學》說:“清真殯葬,不需棺槨,以身歸土,因其清凈也。”《陳江雁溝里丁氏族譜·感紀舊聞》記載,回民喪葬是“殯不以木”。現在回族人亡后,仍不用棺槨,只是用木板或木匣等來安放尸體,葬后再拿回木板或木匣。

回族忌火葬的習俗至今也未改變,包括一些有一定文化水準的人員在內,他們習慣土葬,忌火葬。回族為什么忌火葬呢?據了解,回族當中有這樣的傳說,說火刑是安拉使用的,只有安拉掌握這個權力,一般人不能用。還說,火刑是罪人無常后所受之刑。另外還說,伊斯蘭教處理無常的人不用火刑。回族由于受伊斯蘭教的影響,逐步形成了忌火葬的習俗。

第二,主張速葬。回族的喪葬根據伊斯蘭教“三日必葬”的規定,一般是早上無常,下午埋;晚上無常,次日早上埋,不能超過三天。清代初回族著名宗教學者劉智在《天方典禮擇要解·喪葬篇》說:“按圣教,翌日必葬。蓋謂尸以入土為安,不得久停”。泉州回族《丁氏族譜祖教說》在反映明朝嘉靖年間丁家喪葬習俗時說,這里的回族習俗多年來一直是“葬不過三日”。后來由于受漢族文化的影響,有的“葬逾時矣”。現在回族地區人亡后,仍在三天內歸土安葬,即使是發生意外事故亡故的,查清原因后,先埋人后等待處理。不停喪權厝,避免停尸過長、腐爛發臭等不衛生的做法。

第三,提倡從儉。回族由于受伊斯蘭教“葬必從儉”影響,在處理喪事上,主張薄葬,提倡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回族當中有著一句俗語:“死后鋪金蓋銀,不如生前厚養孝順。”講究生前竭盡全力撫養行孝,反對死后大操大辦。所以,現在回族人辦喪事,一是不用棺,只用三十六尺白布纏身。有的阿訇帶頭從儉辦喪事。如甘肅省平涼縣的馬連云阿訇生前有遺囑,無常后不請客,不收錢,他的克番(尸衣)都是用平時戴過的戴斯塔(纏頭布)縫制而成的。回族這種從儉習俗,不僅現在這樣,過去也是比較注意的。如泉州回民《丁氏家譜》說,回族亡者“殮不重衣”,這就明確肯定了回民無常后不穿戴各種衣服等。二是不設靈位,不搞繁文縟節,禁止送花圈幛聯,待葬期間不宴請,出殯儀式簡單、安靜,一般不動用車輛,不雇用吹鼓手吹吹打打,也不講究任何排場。埋葬不用殉葬物,不搞什么紙車紙馬、童男童女等紙火。送葬中禁止擺設任何祭品,不舉行任何祭奠。據《陳江雁溝里丁氏族譜·感紀舊聞》記載,回族葬俗“封若馬鬣而淺裹以木棉,祀不設主,祭不列器”。由此可見,回族在處理喪事中早就注意節儉了,這種風氣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第四,喪葬平等。回族在處理喪事上,無論是地位較高的掌權者,有一定影響和威望的阿訇學者,還是普普通通的一般教民、鰥寡孤獨無人照料的人,不管是長壽的百歲老人,還是十幾歲的少兒,毫無貧富貴賤、大小之區分,一律平等。都是在阿訇的引導下,用水沖洗后,白布纏身,舉行殯禮,最后將尸體抬往公墓安葬。

第五,墳地自有。回族不管是聚居區,還是與漢族雜居區,都有自己圈好的墳地。決不允許非穆斯林埋葬,也不到漢族和其他民族的墳地去埋。在回族聚居區,有的為了就近方便,還根據地域、家族等情況,分幾個墳地。回族人不信風水,也不看風水,只要干燥、平穩的地方就可作墳地。凡是回族人都可以埋在一起,各占一穴地,反對多占地盤。

第六,其他禮儀。回族喪葬中的有些儀式和活動,是回族對亡人表示懷念或紀念的一種形式,并非伊斯蘭教所規定,也不是必須遵守的圣行。如亡人入土前的焚香、傳經、做都阿,念七竅米、寫護心都阿,七日、月頭、百日、周年等宗教活動,雖然都舉行宗教儀式,也都有所托詞,但主要表現了亡人親屬代亡人贖過,祈求安拉饒恕亡人生前過失的善良愿望,是回民在長期的紀念亡人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國回族喪葬的風俗習慣。

二、回族喪葬的歷史傳承

回族主要是13世紀前后由中亞、中東一帶遷徙至我國的各族穆斯林形成的民族。在形成前,他們作為穆斯林,在喪葬方面實行著伊斯蘭教的喪葬制度。回族形成后,伊斯蘭教的喪葬制度已變成回族的喪葬習俗,并在社會發展中不斷堅持、完善,形成了全民族共同遵守的喪葬習俗。回族先人宛葛思相傳是來中國傳播伊斯蘭教的四個阿拉伯人之一,“無常”于中國,葬廣州城外流花橋畔,俗稱“回回墳”,其墓碑謂建于唐貞觀三年(公元629年),據陳垣考證,應為永徽三年(公元652年),此地回民至今仍保護著宛葛思的墓。

在宋末元初,已有文字詳細記載,回回按照伊斯蘭教處理亡者的習俗喪葬。如宋人周密的“回回之俗,凡死者專有浴尸之人,以大銅瓶自口灌水,蕩滌腸胃,穢氣令盡。又自頂至踵凈洗,洗訖,然后以帛拭干,用擰絲或絹或布作囊,裸而貯之,始入棺殮,棺用薄松板,僅能容身……不置一物也,其棺即日便出。瘞之,或聞有至瘞所,脫去其棺,赤身葬于穴,以尸面朝西。”周密記載的回族先人的喪葬習俗,有許多不準確和謬誤之處,如回回穆斯林死后著水,洗滌周身,其中要漱口,洗凈鼻涕,但并不是“蕩滌腸胃”;另外,回族和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族穆斯林亡后一律不用棺,而用塔木匣子抬尸。可見周密只看到表面,不懂回族先人喪葬習俗的實質內容,把穆斯林用的塔木匣子誤寫為“棺”;把穆斯林用白布纏身,誤寫為用“布作囊”等。盡管如此,從周密記載“大銅瓶自口灌水”、“自頂至踵凈洗”以及用布纏身等習俗中可以看出,當時穆斯林使用湯瓶灌水洗尸,給亡者“著水”,用白布纏身,用塔木匣子抬尸送葬,和現在的回族喪葬習俗是一致的。

元、明記載回族喪葬習俗的史料較多,且比較細。有“大殮和小殮”之稱謂,用湯瓶洗尸“從頭至足,澆洗三次”,還有“麝香腦片填尸口”等記載。明代回族著名學者李贄生前遺囑:“倘一旦死,急擇城外高阜,向南做一坑,長一丈,闊五尺,深至六尺即止。即如是深,如是闊,如是長矣,然復就中復掘二尺五寸深土,長不過六尺有半,闊不過二尺五寸,以安予魄。既掘深了二尺五寸,則用蘆席五張,填平其下,而安我其上,此豈有一毫不清凈者哉!我心安焉,即為樂土,勿太俗氣。搖動人言,急于好看,以傷我之本心也。雖馬誠老能為厚終之具,然終不如安余心之為愈矣。此是余第一要緊言語。

我氣已散,即當穿此安魄之坑。未入坑時,且閣我魄于板上,用予在身衣服即止,不可換新衣等,使我體魄不安。但面上加一掩面,頭照舊安枕,而加以白布巾單,總蓋上下,用裹腳布廿字交纏其上,以得力四人平平扶去。待五更初開門時寂寂抬出,到壙所,即可裝置蘆席之上,而板復抬回以還主人矣。

既安了體魄,上加二三十根椽子橫閣其上。閣了,仍用蘆席五張鋪于椽子之上,即起放下原土,筑實使平,更加浮土,使可望而知其為卓吾子之魄也。

……幸勿移易我一字一句。二月初五日,卓吾遺意。

幸聽之!幸聽之!”

李贄遺言中所講的“倘一旦死,急擇城外高阜”作坑安葬,并且在“氣已散”時,就要安排人挖坑,第二天埋葬,這是回族人強調的“葬不過三日”的速葬習俗。李贄所要求的“向南”挖坑和“長一丈,闊五尺,深至六尺”的長、寬、深規格,以及在坑底“復掘二尺五寸深土,長不過六尺有半,闊不過二尺五寸”的尺碼,是回族人挖墳坑的特有習俗,其他土葬的民族均沒有這些要求。另外,李贄還強調他的遺體要“面上加一掩面”,“以白布巾單,總蓋上下”,用“板”抬到墓地葬后,“板復抬回以還主人”,這種葬法和現在回族的葬法仍基本相同,沒有什么大的變化。

但李贄遺言中講的“則用蘆席五張,填平其下,而安我其上”等,這些都不是伊斯蘭教和回族穆斯林處理喪葬的習俗。回族埋葬遺體,除白布(裹尸布)“克番”外,再不帶任何其他物品。這說明李贄想用當時回族的喪葬習俗處理自己的后事,但在遺言中也有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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